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界定是否构成诽谤的条件有三。 一是,须有捏造和散布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二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是发帖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帖子里发布的内容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发帖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与普通诈骗罪一致 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此,个人进行网络诈骗以2000元为立案的标准,单位进行网络诈骗以50000元为立案标准,但是立案标准各地有所不同。比如浙江省个人诈骗立案标准是4000元,北京个人诈骗立案的数额为五千元以上,如果是单位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五万以上。 如果尚未达到追究其诈骗罪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会立案侦查。 |
请大家注意:
近段时间有一个不留姓名,地址,电话骗子想通过淘宝骗取钱财,经淘宝小二的调查取证,骗子没有骗成!现想尽一切办法害我们,请大家问一下和我们交易过朋友或者我们各各地区的代理商。还有请拿起电话问一下GZ,淘宝。大家就明白了。
yinping59 发表于 2008-12-16 12:17
咱没有时间和你在这抵赖??
第一,你本身就是个骗子,如果你不是也不会这么风骚在这乱说。
第二,你提供的这些,你根本没有搞清楚,什么原因。什么来头目,你就给上传上来骗取大家的信任。 有本身把真实的情况和大家说清楚。提供上来。
第三,不管是任何人只要说我们这好,你都会说成是我们的朋友,或者托等。包括你爸爸要是说我们这好的话你也会这样说。
第四,你如果不是诚心来骗我们,没有骗取成功你也不会这要发疯似的在这乱叫!大家可以动一下大脑想一下。真实性名都不敢给大家留
yinping59 发表于 2009-2-12 13:38
你张嘴就来啊。自己为什么不告诉大家我们上百万个好评是怎么来的?? 我们从不搞小动作。当然对负像你这样的骗子我们不会手软,请淘宝来帮忙!
爆光是你行骗未的成的表现。聪明的人都能看出来。 请你立即成佛 ...
yinping59 发表于 2008-12-18 22:29
普天同庆,皆大欢喜,在gz论坛长达两年之久的通州收u党终于被河蟹了,在次我代表广大gzer,向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层表达深深的敬意,这让我看到了gz复兴的希望,这说明gz管理层还是非常有正义感的,(虽然管理层的某些人和通州骗子之间有利益来往)通州收u党长期盘踞在gz,不但坑害广大玩家,还大大影响论坛的人气,大家想想,普通玩家手中的u都被他们大批的收走,那么我能正常的玩家就无法在坛子里买到u,长期下去论坛的浏览量肯定会下降,而且如果gz在不管通州收u党在这里兴风作浪,那会有更多的玩家受害,那么gz的口碑一定会下降。大家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大型骗子集团在一个论坛胡作非为而没有人管,那么人们会对这个论坛产生什么印象?最起码他不是一个河蟹的论坛,现在好了,通州骗子的嘴脸被彻底解开,真是拍手称快。
功夫肥猫 发表于 2009-5-22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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