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PUR爱换

标题: 真相:nfs13即不是the way,也没有采用显卡加速的physx [打印本页]

作者: westlee    时间: 2009-9-20 19:3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big-eblis    时间: 2009-9-20 19:40
本帖最后由 big-eblis 于 2009-9-20 19:43 编辑

楼主你说那么多干啥,选择性_失(123abc)明_你知道么?

我擦,_失(123abc)明_也要屏蔽,这个词哪里有问题了?
作者: westlee    时间: 2009-9-20 19:4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roger243    时间: 2009-9-20 19:52
可能nv的官方列表还没登上去,也可能nv的官方列表就是成心不登的,因为有些真相还是不要明说的好~

以上是个人猜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另补充一句:the way的游戏也不一定是NV的卡强的~
作者: the_god_of_pig    时间: 2009-9-20 19:59
the way不在于开始有没有logo,而是一种意像,LZ需体会
作者: 红发IXFXI    时间: 2009-9-20 20:00
于是,剩下的就只有:

nv是显卡界的恶魔,只是执着的要把好人amd黑到底。

这其中,ea公司无私的帮助nv,没收一分钱就把amd黑了,真是现在不多见的活雷锋啊。
westlee 发表于 2009-9-20 20:41


老黄说the way不提供金钱要相信nv是cj的
作者: westlee    时间: 2009-9-20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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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stlee    时间: 2009-9-20 20:0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roger243    时间: 2009-9-20 20:11
nv为什么会被妖魔化呢?撇开fans的意气之争,nv自己也是要负很大责任的。

1.在国内对the way的宣传不足,the way计划到底是什么,光是挂一个标记是不够的。nv的英文网页有the way计划的详细说明,但是并没有中文版 ...
westlee 发表于 2009-9-20 20:01


写得不错啊,市场调研出身?
作者: 八角差开    时间: 2009-9-20 20:34
游戏开发本来就有个gpu架构优化的问题,硬件/软件商相互合作再正常不过了。ati的“get in the game”咧???现住游戏这么多,又没人逼某粉丝去玩EA的游戏。。。
作者: Edison    时间: 2009-9-20 20:37
来看看 The Way 的真正实力:

http://techreport.com/articles.x/16504/8


作者: fmer    时间: 2009-9-20 20:41
爱迪生这个图是啥游戏啊,太逗了
作者: roger243    时间: 2009-9-20 20:46
爱迪生这个图是啥游戏啊,太逗了
fmer 发表于 2009-9-20 20:41


死亡空间,一个恐血症患者不能玩的游戏~
作者: westlee    时间: 2009-9-20 21:3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0 21:51
The Way是阴暗晦涩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为什么非要有N饭说它是清白的呢?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0:41


网上说话不要负责任,真好

想噴就噴,你能把我怎么样,哈哈哈

论据?那是什么东西?能吃吗?
作者: 86027456    时间: 2009-9-20 22:19
那你承担什么责任?你的楼上的Nfan不是说那是感觉么,那是N饭认为Afan的感觉,那谁来证明N饭的“认为”呢?


放弃扯皮,看事实吧,好多人骂EA,骂NV,骂The Way,骂N-Gun。我只能认为NV和N-Gun活该被骂!

是啊 ...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2:18

你还少骂了c社 k社 他们对a也是很不厚道
afan骂遍天下 支持
作者: 86027456    时间: 2009-9-20 22:24
你难道忘记C社,K社的背后不是都是NV的The Way么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2:21


那要不咱们数数afan需要骂多少公司?
光白线这一条 就够骂个轮回的了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0 22:32
那你承担什么责任?你的楼上的Nfan不是说那是感觉么,那是N饭认为Afan的感觉,那谁来证明N饭的“认为”呢?


放弃扯皮,看事实吧,好多人骂EA,骂NV,骂The Way,骂N-Gun。我只能认为NV和N-Gun活该被骂!

是啊 ...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2:18


谁主张,谁举证

我希望你用论据证明你如下观点,而不是胡搅蛮缠打嘴炮:


The Way是阴暗晦涩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为什么非要有N饭说它是清白的呢?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0:41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0 22:36
本帖最后由 Asuka 于 2009-9-20 22:37 编辑

为了明确讨论内容,防止再出现把水搅浑转移话题的行为,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7〕2号

    为了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条 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情形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

    第四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予以保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姓名”。

    第七条 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

    (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

    (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

    (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

    (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十二条 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前款所称“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第十五条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请你围绕以上18条,给出论据,论述你关于"The Way是阴暗晦涩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这个观点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0 22:43
AMD有对游戏厂商进行类似the way计划的权力

至于AMD做没做,我不知道
作者: jocover    时间: 2009-9-20 22:44
the way的游戏开头会有nvidia的logo
作者: mooncocoon    时间: 2009-9-20 22:47
11楼Edison的成绩,4870 1GB CF原来和9800GTx+一个档次,ATI从硬件和软件商无能为力,是否可以认为除了塞钱没有别办法了?


那对于ATI和A饭来说,The way是不是一个阴暗晦涩的不正但竞争手段呢?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2:39


那個……有人拿著槍指著AMD上下全體管事的以及股東甚至是員工的腦袋,貼著他們的耳朵大吼:“你敢用任何手段讓遊戲廠商給你優化!我就把你的腦袋轟成太陽花!”么……
就我所知,似乎……是沒有吧……

還有,你到底明不明白好多遊戲A卡跑得慢的真正原因啊……好吧,可能這問題我白問了,你知道就不會這麼毫無邏輯了……

不是所有東西都能考驅動和優化來解決的,蝸牛始終是蝸牛,吃了興奮劑也依舊還是蝸牛的……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0 22:48
11楼Edison的成绩,4870 1GB CF原来和9800GTx+一个档次,ATI从硬件和软件商无能为力,是否可以认为除了塞钱没有别办法了?


那对于ATI和A饭来说,The way是不是一个阴暗晦涩的不正但竞争手段呢?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2:39


论据呢?

NV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以什么手段给谁塞过钱?塞过多少钱?

您的逻辑实在太牛B了,ATi从硬件和软件角度无能为力,是因为NV塞了钱?不是因为ATi自己无能搞不定CF驱动?

按您这逻辑,明天我去HK花1港币注册一个公司,宣布开发一款显卡,性能三倍于5870×2,不过这款显卡从硬件和软件厂商角度来说对现在市面上的游戏无能为力,是因为NV和ATI都塞了钱,而不是我技术不足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0 22:49
如果发现游戏公司和NV签订了排他协议,那么可以控告NV不正当竞争甚至垄断

至于怎么做,参考Intel案处理

在发现问题之前,只能做猜测,所发布的所谓真相都是YY

PS:月虫,你那签名是不是你这个用户组独有的?
作者: mooncocoon    时间: 2009-9-20 22:50
好象不是吧……這是我跑FAH的成績啊,說白了就是個帶自動更新功能的圖而已
作者: big-eblis    时间: 2009-9-20 22:50
支持楼上
不正当竞争说真的成立,应该有NV阻止ATI塞钱的新闻出来,而不是铺天盖地的骂NV塞钱ATI不塞钱

AMD自忖有CPU这块蛋糕对GPU这块不是很上心,大家都看的见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0 22:52
看了下权限,我这个用户组不能设置签名……

PS:你不认识我这头像啦?
作者: squall119    时间: 2009-9-20 22:52
现在的事实就是在NFS13面前,A卡的确不行....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0 22:53
支持楼上
不正当竞争说真的成立,应该有NV阻止ATI塞钱的新闻出来,而不是铺天盖地的骂NV塞钱ATI不塞钱

AMD自忖有CPU这块蛋糕对GPU这块不是很上心,大家都看的见
big-eblis 发表于 2009-9-20 22:50

补充1:就算是NV“塞”了钱,AMD也可以“塞”
补充2:AMD没有GPU,人家叫VPU
作者: mooncocoon    时间: 2009-9-20 22:53
看了下权限,我这个用户组不能设置签名……

PS:你不认识我这头像啦?
yamhill 发表于 2009-9-20 22:52

我們還是不要版聊了……會被人抓小辮的……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0 22:54
我們還是不要版聊了……會被人抓小辮的……
mooncocoon 发表于 2009-9-20 22:53

回群里聊~
作者: jhg1159    时间: 2009-9-20 22:56
36L 你要知道,过几天就会有人叫嚣某卡干N全家的
作者: squall119    时间: 2009-9-20 22:59
to: 40L

无所谓的阿,我很少上GZ的~~难得看看戏而已,况且这就是就事论事,麽什么好多说的..

至于5870系列么...如果干不过上一代的G200系列,那么AMD真的好解散了...
作者: big-eblis    时间: 2009-9-20 23:00
补充1:就算是NV“塞”了钱,AMD也可以“塞”
补充2:AMD没有GPU,人家叫VPU
yamhill 发表于 2009-9-20 22:53


NV塞钱是公开的密码了,THE WAY不就是干这个用的啊。
至于NV有没有规定THE WAY计划中的厂商不能接受AMD的援助,就不是我们能知道的了
不过我觉得从部分THE WAY游戏反而A卡占优的表现来看,这个可能不大
另外,不要小看国外的反不正当竞争调查,真这么干的话你以为查不出来?我想最近N卡大幅压倒A卡的表现足以使某些人要求启动这一调查了
作者: mooncocoon    时间: 2009-9-20 23:01
其實吧……你這麼竭盡全力的表達自己的無邏輯,好像剛好讓NFS更紅了……
N多人一看這熱鬧的架勢,都跑去嘗試NFS13去了……

難道……好吧我只是說難道,不是譭謗哦~
難道……納尼?你是EA所雇的推廣人員~?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0 23:03
NV塞钱是公开的密码了,THE WAY不就是干这个用的啊。
至于NV有没有规定THE WAY计划中的厂商不能接受AMD的援助,就不是我们能知道的了
不过我觉得从部分THE WAY游戏反而A卡占优的表现来看,这个可能不大
另外, ...
big-eblis 发表于 2009-9-20 23:00

证据不足,驳回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0 23:03
噗。。居然拿中国法律来说事,你真卡哇伊,谁上你的当啊!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2:43


首先,我要佩服您的勇气

您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已经成功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之上,它做出的司法解释对您来说可以视而不见,无论如何,这都是非常有勇气的行为

其次,为了表达对您的勇气的钦佩,我特地找法律界的朋友要了一份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关于不正当竞争的概述和司法解释。一共67页。如果您承诺依照该司法解释给出您之前关于“The Way是阴暗晦涩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论据,我马上全文贴上来,如何?

The Way是阴暗晦涩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为什么非要有N饭说它是清白的呢?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0:41


[attach]1127969[/attach]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0 23:04
我觉得你的逻辑也很牛B:没有证据就证明没有发生过吗?没有证据只能在法律上得到赦免,但不能否定事实是否存在!

反过来推到:一个结果是由一个过程导致的,这是肯定的。某个结果大家都看到了,但没有人看到这 ...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2:59


请问事实在哪里? 您的嘴巴里吗?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0 23:04
我觉得你的逻辑也很牛B:没有证据就证明没有发生过吗?没有证据只能在法律上得到赦免,但不能否定事实是否存在!

反过来推到:一个结果是由一个过程导致的,这是肯定的。某个结果大家都看到了,但没有人看到这 ...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2:59

很好奇
请举出发生过但没有证据的例子,小白我虚心学习
作者: big-eblis    时间: 2009-9-20 23:06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0 23:09
对某些人来说,有罪推定就可以了,证据啥的可以判了以后慢慢找,找不到就编。。。。。
big-eblis 发表于 2009-9-20 23:06

召唤大家来围观此楼的不科学的态度

简单重复一遍,这是原则:不管判定什么行为,都要讲究证据

只有确凿的证据,而不是模棱两可的猜疑,才能让大家认可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0 23:17
人呢?

中美法律都不适用,您可以用欧盟的嘛,我还特地准备了一本欧盟那边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司法条例,结果某人这么快就缩了?
作者: daddy    时间: 2009-9-20 23:18
一款游戏想要销量好,就要多点显卡跑的了,那游戏厂家就要两个都做优化,但是现在不同了,一个给钱你优化了,另外一个不给了,作为游戏厂家还会再为另外一个做优化吗?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0 23:19
一款游戏想要销量好,就要多点显卡跑的了,那游戏厂家就要两个都做优化,但是现在不同了,一个给钱你优化了,另外一个不给了,作为游戏厂家还会再为另外一个做优化吗?
daddy 发表于 2009-9-20 23:18

那也是游戏厂家的问题

这一切都是自愿的,除非签订了排他协议
作者: boris_lee    时间: 2009-9-20 23:32
我并没有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之上,因为你的看法,我对你表示非常的悲哀!


我无视你贴出的条文法规是因为这两家美国公司,在非中国境内的不正但竞争行为不受中国法律制约!


我相信美 ...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3:30

商业贿赂,哈哈哈
MS的Visual Studio Express是不是对Borland的不正当竞争啊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0 23:38
腹部被刺?

有几个腹部被刺的人,最后无法判定是自杀他杀?最后无法判定凶手为何人?求教……
作者: mooncocoon    时间: 2009-9-20 23:38
我相信美国的商业法规里有商业贿赂的条款!我和多数A饭怀疑NV的The Way手段伴随着某种程度的商业贿赂!

The Way和这种商业贿赂的结果已经呈现出来了:部分The Way游戏里A卡吃亏!

现在我的手里没有证据表明NV有商业贿赂行为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3:30


相信米帝法律,然後可以在沒有證據的前提下如此堅定的言之鑿鑿

這不是邏輯,是寂寞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0 23:40
抄来的: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国家工商局1996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其中“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务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有严格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2.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3.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a、现金回扣?即卖方从买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数额,在账外返还给对方;b、实物回扣,如给付对方高档家用电器等名贵物品;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如为对方提供异地旅游等。
    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接受贿赂的一方是否限于交易相对人?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意见不一。国家工商局在1999年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中涉及到了这一问题。该答复肯定了接受贿赂方并不仅限于交易相对人:“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当然,该意见只是国家行政部门对下级部门请示的答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商业贿赂相对人的界定,还应从商业贿赂的性质入手。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它实质上是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交易机会,排斥正当竞争,现实经济生活中,接受贿赂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方,能够使贿赂行为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交易机会的人有时并不仅仅限于交易相对人,与交易相对人有某种利益或其他关系的人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影响也往往能够促成交易,如交易相对人的上级单位、亲属、有业务关系的单位等,只要交易相对人或与之有特殊关系的人接受贿赂,影响、促成了交易的达成,就是商业贿赂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商业贿赂行为中的相对方并不局限于交易相对人,还可以是与交易相对人有特殊关系的人。
    4.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商业贿赂排斥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经济道德准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0 23:42
我个人感觉,没有证据的前提下,怀疑可以存在,但只能是空中楼阁

如果说真要像盖帝国大厦那样,这个楼是会塌的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0 23:45
我并没有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之上,因为你的看法,我对你表示非常的悲哀!


我无视你贴出的条文法规是因为这两家美国公司,在非中国境内的不正但竞争行为不受中国法律制约!


我相信美国的商业法规里有商业贿赂的条款!我和多数A饭怀疑NV的The Way手段伴随着某种程度的商业贿赂!

The Way和这种商业贿赂的结果已经呈现出来了:部分The Way游戏里A卡吃亏!

现在我的手里没有证据表明NV有商业贿赂行为,不知道AMD有没有,至少NV现在还没有因此被起诉!更谈不上受法律制裁!但不能因此否定NV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

就好比人们清晨在路边发现一个腹部被刺的人,没有人看见这个人何时何地如何被刺,能因此否定犯罪行为的存在么?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3:30


1. 你并没有凌驾于中国法律之上,因为你还没那个本事,你只是不了解、不清楚中国法律条款中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所以采用一句“相信中国法律太幼稚”这种借口推脱过去,我对你的法盲行为表示悲哀;

2. 我同样给出了美国本地关于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解释,请你更具其中的条文论述一下,NV到底违反了其中哪一条?

3. “部分The Way游戏里A卡吃亏”是如何推出The way是商业贿赂行为的? 请您给出这两点之间的逻辑联系

4. 既然没有证据,那是如何证明NV商业贿赂行为存在的?
作者: mooncocoon    时间: 2009-9-20 23:45
莫非你想表明没有证据就不能怀疑?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3:41


呀~原來你的邏輯問題僅僅發生在言之鑿鑿跟懷疑分不清楚啊~?
The Way是阴暗晦涩的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为什么非要有N饭说它是清白的呢?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0:41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0 23:47
我没跑,我可以陪你玩到你缩卵为止!反正又不是第一次了,除非你犯规封了我ID,而不是我犯规!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3:32


我也奉陪到底,反正这也不是你第一个马甲了。不管你主观上认为我犯没犯规,我承诺,若你违反PCI既定的论坛规则,我一定秉章办事
作者: mooncocoon    时间: 2009-9-20 23:48
本帖最后由 mooncocoon 于 2009-9-20 23:49 编辑
我觉得这是你的逻辑问题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3:47


求明示……
字數補丁.EXE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0 23:48
我希望Asuka版主,不要无视掉这个叫empressgirlPCI的N饭的言行和行为。给PCI创造一个理性的讨论氛围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3:37


他违反了哪一条版规?

难道PCI有一条版规叫做莫须有么?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0 23:49
莫非某人把反问句当成了疑问句?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0 23:50
莫非你想表明没有证据就不能怀疑?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3:41


莫非你想表明你的怀疑可以当作证据?
作者: mooncocoon    时间: 2009-9-20 23:51
在一次感到严重的违和感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3:48


霍~违和感是什麼東西啊~這跟你的邏輯論的詳解有什麽聯繫呢?
求詳細哦~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0 23:54
你不知道他违反了哪条版规?


如果你不知道的话,我想不仅仅是我一个人对你表达”敬意“,而是许多人要加深对你的”敬意“了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3:53


他哪一句言论违反了哪一条版规?请明示
作者: roger243    时间: 2009-9-20 23:54
这个帖子里我看到了很多起哄,而不是讨论~ 某些内容不比“围观LZ”之类的话更无聊吗?这些帖子竟然还会存活?

而某些帖子里正常的玩笑却被封杀~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0 23:55
我没有对此表明过!
纳尼? 发表于 2009-9-20 23:54


那您的证据究竟是什么?

如果没有证据,您是如何确认“the way属于商业贿赂”这个事实存在的?
作者: sinazealot    时间: 2009-9-20 23:5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1 00:07
asuka很敬业啊, 连这个司法解释里面没有纳入商业行贿这点也给你发现并用上了.
Gartour 发表于 2009-9-21 00:06


求证明“the way属于商业行贿”这个论点
作者: boris_lee    时间: 2009-9-21 00:23
1,我并有说过“中国法律太幼稚”或表表明“中国法律太幼稚”,我对无视你贴出中国法规条文的原因在楼上某称作出了解释!
2,如果你方便的话,请给我美国正当竞争发的中文译本,我会告诉你NV涉嫌的违法的准确法律 ...
纳尼? 发表于 2009-9-21 00:20

不懂原文还是不要试图按自己的理解去解释米国法律的好.......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1 00:24
1,我并有说过“中国法律太幼稚”或表表明“中国法律太幼稚”,我对无视你贴出中国法规条文的原因在楼上某称作出了解释!
2,如果你方便的话,请给我美国正当竞争发的中文译本,我会告诉你NV涉嫌的违法的准确法律 ...
纳尼? 发表于 2009-9-21 00:20

请你对“游戏开发商收受NV好处,而放弃对A卡的优化,或故意劣化A卡的表现,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损害。”这一句进行举证
作者: Katmai    时间: 2009-9-21 00:25
LZ是个认真细心的人,分析的也不错
不过套用一句话,在某些问题上,认真你就输了。。。
作者: boris_lee    时间: 2009-9-21 00:28
嗯,游戏商收受MS免费的DX SDK、文档、培训、而放弃使用opengl,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作者: big-eblis    时间: 2009-9-21 00:30
嗯,游戏商收受MS免费的DX SDK、文档、培训、而放弃使用opengl,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boris_lee 发表于 2009-9-21 00:28


这个太经典了
当年打CS没openGL支持就是恶梦,而现在DX统一天下了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1 00:33
1,我并有说过“中国法律太幼稚”或表表明“中国法律太幼稚”,我对无视你贴出中国法规条文的原因在楼上某称作出了解释!
2,如果你方便的话,请给我美国正当竞争发的中文译本,我会告诉你NV涉嫌的违法的准确法律条文。而且之前我怀疑NV有商业贿赂的行为。
3,NV对游戏开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会导致A卡吃亏!因游戏开发商收受NV好处,而放弃对A卡的优化,或故意劣化A卡的表现,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损害。所以The Way游戏A卡不合理的吃亏情况,可以推导出怀疑NV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4,寻找NV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证据。
纳尼? 发表于 2009-9-21 00:20


1. 就此打住

2. ......我不知道,连FTC的相关条款的原文都没有看过、正文需要别人翻译的人,到底是如何确认NV违反了这个自己从没看过的条款的?

3. 再问一遍,您是如何从“部分The Way游戏里A卡吃亏”推断出“The way是商业贿赂行为”的?这两点之间的逻辑联系是什么?

4. 原来证据还在寻找中啊,那前面您一口咬定存在事实都是基于您个人的猜测咯?
作者: boris_lee    时间: 2009-9-21 00:36
主板厂商收受INTEL和amd的工程样品等好处,而放弃支持龙芯,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作者: big-eblis    时间: 2009-9-21 00:39
这个的主要原因是不是opengl太不思进取的原因,难道ms也用了阴谋吗?
火凤凰一辉 发表于 2009-9-21 00:34


绝对是MS塞钱不让游戏商用opngGL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1 00:40
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游戏公司应该靠什么来赚钱 不应该靠什么来赚钱。

那么游戏制作公司应该靠什么来赚钱呢?我想应该是靠开发游戏卖给玩家来赚钱。
虽然目前只有A N两家势均力敌的显卡厂商,作为正常的光明磊落的厂商,应该靠自己的实力来跑好游戏 赢得买家。

而现在的情况是某些厂商靠某计划给游戏厂商塞钱而不是以显卡的真实实力来投机取巧。那么这个厂商的行为可谓下三滥。跟在球场上贿赂裁判没什么两样。游戏厂商就是A N二位运动员的裁判。
kak47 发表于 2009-9-21 00:37



  老兄,你知道得太多了


作者: Matrox13    时间: 2009-9-21 00:41
主板厂商收受INTEL和amd的工程样品等好处,而放弃支持龙芯,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boris_lee 发表于 2009-9-21 00:36


这个没可比性,应该变成PC厂商收受intel回购利益,从而放弃或限制出售AMD的PC,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上也就是这样,不过The Way相对这个就是小问题。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1 00:46
根据PCI守则
http://we.pcinlife.com/thread-731957-1-1.html
和图形区版规
http://we.pcinlife.com/thread-565133-1-1.html
我为empressgirlPCI对我有三次人身攻击

第一次
empressgirlPCI 在本贴56楼:
...
纳尼? 发表于 2009-9-21 00:38


已经处理
作者: maomumu    时间: 2009-9-21 00:47
这里的人真诗伟大。什么事都讲求证据。在欧盟判定微软垄断之前,我一个消费者还真没有什么证据。因为即使有也不被承认。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1 00:48
讨论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明白游戏公司应该靠什么来赚钱 不应该靠什么来赚钱。

那么游戏制作公司应该靠什么来赚钱呢?我想应该是靠开发游戏卖给玩家来赚钱。
虽然目前只有A N两家势均力敌的显卡厂商,作为正常的光明 ...
kak47 发表于 2009-9-21 00:37

游戏厂商是要配合显卡来开发游戏的

驱动是以硬件做基础的

小白我就知道这两点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1 00:50
2,因为美国的相关法律必然会包含于商业贿赂相关的条款!这是多数人所合理认为的,不需要看过之后在确认是否有相关法规!
3,再次解释一遍:NV对游戏开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会导致A卡吃亏!因游戏开发商收受NV好处, ...
纳尼? 发表于 2009-9-21 00:48

再次请求对“游戏开发商收受NV好处,而放弃对A卡的优化,或故意劣化A卡的表现,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损害。”进行举证
作者: boris_lee    时间: 2009-9-21 00:53
2,因为美国的相关法律必然会包含于商业贿赂相关的条款!这是多数人所合理认为的,不需要看过之后在确认是否有相关法规!
3,再次解释一遍:NV对游戏开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会导致A卡吃亏!因游戏开发商收受NV好处, ...
纳尼? 发表于 2009-9-21 00:48

因为美国的相关法律必然会包含于杀人相关的条款,所以NV犯了杀人罪?
作者: yamhill    时间: 2009-9-21 00:56
我的两次请求均被54了

洗洗睡去
作者: Asuka    时间: 2009-9-21 00:59
本帖最后由 Asuka 于 2009-9-21 01:00 编辑
2,因为美国的相关法律必然会包含于商业贿赂相关的条款!这是多数人所合理认为的,不需要看过之后在确认是否有相关法规!

纳尼? 发表于 2009-9-21 00:48


包含什么样的相关条款? 对商业贿赂的行为是如何定义的? 以什么为标准? 最重要的,您没看过原文,是如何确认NV违反了这些条款中的规定的?

很明显您对原文一无所知,我可以给您提供原文,但是我没有替您翻译的义务,为了保证最佳的还原度,请您阅读原文,再依据原文来论述你的观点,否则您的观点就是纯粹的空中楼阁,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臆测。


3,再次解释一遍:NV对游戏开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会导致A卡吃亏!因游戏开发商收受NV好处,而放弃对A卡的优化,或故意劣化A卡的表现,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损害。所以The Way游戏A卡不合理的吃亏情况,可以推导出怀疑NV存在商业贿赂行为!这是合理的条件推断!
纳尼? 发表于 2009-9-21 00:48


也就是说,您仅是凭借个人的怀疑,就推导出“The way是商业贿赂行为”了,是这样吗?



4,目前看来,是我对NV非法的嫌疑,我对我那时的肯定言辞导致某分人的不安表示歉意!
纳尼? 发表于 2009-9-21 00:48



您的意思是,您前面的发言都是joke,对不对?
作者: boris_lee    时间: 2009-9-21 01:42
2,商业贿赂有一个很大且重要的法律,我没看过原文,但我和多数人一样,相信美帝会相关法律,这是包括我在内的多数人的合理推定。你要不信的话,你去看有没有!
3,不是我的怀疑,而是由某结果:A卡在The Way的游戏 ...
纳尼? 发表于 2009-9-21 01:28

2,杀人是一个很大且重要的法律,我没看过原文,但我和多数人一样,相信美帝会有相关法律,ATI违反了该法律,这是包括我在内的多数人的合理推定。你要不信的话,你去看有没有!
作者: 86027456    时间: 2009-9-21 01:52
我kao 真热闹
作者: fdonline    时间: 2009-9-21 01:58
虽然 a n都在用不过看了这么多的ngun还是怕怕的 飘过
作者: erhang    时间: 2009-9-21 02:06
A饭不愧是A饭,想象力真是丰富,而且很执著的追随AMD。
作者: erhang    时间: 2009-9-21 02:08
为一个破显卡这么同仇敌忾,至于的吗,显卡能用能玩就行了,管他什么公司做的,你们又不是公司员工。
作者: lrfe398    时间: 2009-9-21 02:33
你们说的也许都有道理
但是 这毫无意义
作者: sinazealot    时间: 2009-9-21 06:1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sinazealot    时间: 2009-9-21 06:3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caesardox    时间: 2009-9-21 08:07
楼主再过一个月就会在NV的列表中看到了。游戏毕竟才上市,NV的网站更新不会这么快的。
作者: westlee    时间: 2009-9-21 08:1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疯狂之血    时间: 2009-9-21 08:2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cloudol    时间: 2009-9-21 08:27
nfan应该抗议 nfs13不支持gpu physx 只支持cpu physx

这明显是不挖掘硬件潜能 不负责的行为
作者: fuxingchina    时间: 2009-9-21 08:4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JoshuaChang    时间: 2009-9-21 08:42
如此看来,nv真不是一般的有钱,几乎所有的工作站软件对a卡支持都相当不好,有些软件甚至直接出厂就是附带n卡,用a卡直接不能跑……
作者: fuxingchina    时间: 2009-9-21 08:4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cinlo    时间: 2009-9-21 08:56
真是佩服啊....
学术界大部分人都承认人是猴子变来的,这说明应该有很多证据,可为什么经常会有很多人对这个学法提出疑问呢?
岳飞是被莫须有害死的谁来给个证据啊?
作者: cutekiller    时间: 2009-9-21 09:44
幸好……幸好用的N卡
作者: 亢龙有悔    时间: 2009-9-21 09:48
幸好俺用的是A卡
作者: erhang    时间: 2009-9-21 12:39
NV显卡都是送3D软件厂家检测的,所以就不容易出问题,而且NV重视OPENGL的兼容性,ATI从来不管这个,驱动也是,BUG那么多,也照样出。 141# JoshuaChang
作者: crammy    时间: 2009-9-21 12:5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ultrattack    时间: 2009-9-21 13:54
证据啥么才能称为证据
我现在说NV人士请给出N卡比A卡强的地方,也别用游戏里表现来说了,要给出证据
fuxingchina 发表于 2009-9-21 08:49


证据在 3D显卡体系架构及芯片技术顶级研讨区 里,自己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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