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应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手续。但按照规定准予进境的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含电话机)除外。根据相关规定,手持移动电话的完税价格为1500元,税率为10%。
1. 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2.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的自用物品,对超出部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具体缴纳税款额以实物携带进口时现场海关核定为准。
海关规定: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免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税额为500元。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需要的,可从宽验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7号笔记本电脑属于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之一,应缴税款为实际价格*税率20%。
海关总署日前发布公告,调整《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等目录商品税号。调整后,包括电视机在内容的20类商品的相应税则号列产品,从9月10日起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海关总署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200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调整情况,经商财政部,对此前下发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81号的附件2)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的附件1、2)中的商品税则号列进行的。
调整的20种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和其他商品的税则号列,自2008年9月10日起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于2008年9月10日以前海关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次调整前的税则号列已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尚在有效期内的,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延期。货物已经征税或免税进口的,税款不予调整。对今后由于《税则》税目调整而造成有关目录中列名商品的税则号列与该商品当年应当适用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情况,进口有关目录中的商品,其税则号列应当按照当年版《税则》予以确定。
自2008年9月10日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1号)附件2所列《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停止执行。
微型计算机及外设
84713000 便携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4140 微型机
84714940 以系统形式报验的微型机
84715040 微型机的处理部件
85285110 专用或主要用于税目84.71商品的
85284100 专用或主要用于税目84.71商品的
85285190 其他专用或主要用于税目84.71商
85286100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税目84.71的自动数据处理系统的
84433211 专用于税目8471所列设备的针式打
84433110 静电感光式多功能一体机
84433212 专用于税目8471所列设备的激光打
84433213 专用于税目8471所列设备的喷墨打
84433190 10 其他具有打印和复印两种功能的机器
84433190 20 其他多功能一体加密传真机(兼有打印、复印中一种及以上功能的机器)
84433219 专用于税目8471所列设备的其他打
8471605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扫描器
8471606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数字化仪
84716071 键盘
84716072 鼠标器
84716090 计算机的其他输入或输出部件
85235110 未录制的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
85235120 已录制的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
84717090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存储部件
85258013 01 手机用摄像组件
85258013 90 其他非特种用途电视摄像机及其他
不包括工作站。
税号84716090仅指IC卡读入器;
税号84717090仅指移动硬盘;
税号85258013仅指计算机用网络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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