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2日晚,我国B2C网站“**商城”挂出德国著名耳机品牌拜亚动力三款高级耳机(DT900 600Ω、DT770、DT660)的特价销售页面,将此三款市价在1600-2000元不等的高级耳机,以799-999元的特价进行销售。
: l: s# w; {4 `( M得知这一消息后,耳机发烧友们纷纷下单订购,根据事后网友提供的相关数据显示,本次活动中,约有近千名消费者订购或预定了此次特价销售的拜亚动力DT990 600欧耳机。大部分消费者更是于购买当天便在线支付了货款,其余则选择货到付款或者自提方式购买。(注:“**商城”网站上,可购买的商品有两种状态:一是‘现货’,可即时发货;二是‘预定’,在商品页面标注着一般2-6天可到货,商城首页购买咨询答问里写的则是一般2-20天可到货。)
约一周后,**客服致电给部分订购多个耳机的消费者,声明只能保证一个订单有货,其余订单不能保证有货,要求消费者自行删除多订购的订单。
2010年12月28日20:32,几乎所有订购耳机的订单都显示商品已出库,已经交由广州圆通快递进行配送,并且都显示有快递公司的单号,然而仅半天时间,所有订单又变成了预定状态。
2011年1月15号(距离订购已经过去25天),**商城客服致电几乎所有下单的消费者:拜亚动力耳机由于库存问题,未能到货,具体到货时间无法确定。随后提供两个解决方案:1、 以969元优惠价格购买柯达Slice数码相机;2、以优惠价格购买森海的其它三款耳塞产品OMX980、MX980和CX980,但优惠额只能为原来1101元的三分之一(即300元);最后声明此商品无法到货,如果不接受以上两个换购的条件,三天后系统可能会自动删单。由于以上换购条件与消费者的购买初衷大相径庭,且换购物品价格高于市场平均水平,被多数消费者拒绝。
事件发生后,购买该款耳机的消费者纷纷打电话向**商城投诉,反映消费者意愿,表示不愿意取消订单,要求**商城发货,但2011年1月21日,**商城悍然单方面非法删除了全部已付款但消费者未主动取消的订单。
! g! G% t8 p6 ?. T, R8 K0 Q**商城在商城网页上挂出耳机特价销售页面,以999元的特价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商城的这一购物页面内容明确、清晰,可以认为是一种销售价格的承诺,而消费者承认此价格,事实上这就是一个成立的销售要约。而消费者在提交订单成功(会生成网络订单),并且付款成功或者选择了**认可的货到付款的方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之规定,可以认定,这已经是受要约人(消费者)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向**商城(要约人)发出的承诺,而此承诺以网络订单的形式即刻生成,应认为此承诺已经到达且生效。在消费者的承诺到达并且生效之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与**商城之间签订的耳机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商城在1月15日开始电话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实质上是与消费者就解除合同进行协商,如果消费者同意并且实际自行取消了订单,可视为双方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合同可以解除,如果消费者拒绝取消订单,**商城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已经付款或者选择货到付款,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商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发货。目前**商城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拒不发货,并且声称无法到货且要求客户删除订单,威胁消费者如不主动删单则系统会自行删除订单,甚至在1月21日悍然单方面非法删除了全部已经在线支付但未主动取消的订单,是完全不讲商业道德的背信弃义的行为,也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目前相关型号的拜亚动力耳机市场上有现货,**商城完全有能力进行采购,**商城声称耳机无法到货,单方面删除订单,是在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积极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一己私利,极端漠视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此,**商城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
我们郑重声明:**商城一意孤行,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对订单拖延拒不发货,单方面非法删除订单,我们将毅然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本次DT990事件,我们受害的消费者已自发组成了**耳机门事件维权群进行维权,并详细记录了事实经过,获取了包括截图、符合取证要求的录音等证据。已有百余名消费者联名登记了**ID 和订单号。如有需要,我们可以提供整个事件的全部经过和一切证据,并做到全部合法、客观、真实。
: J# `+ b {& ~: ~7 k+ H我们要求**商城立即恢复非法删除的订单并且采取以下措施承担违约责任:
. R( y! S+ X" F# H, r/ x. [一、**商城在一周内履行买卖合同中商品的发货义务。如果**商城能够在此期限内发货,我们可以放弃要求**商城承担逾期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消费者所下订单得到**商城确认并支付了相关款项或选择货到付款的,买卖合同已成立,现**商城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对消费者权利的侵犯。**商城应继续履行合同或在退还全款的同时补偿合同约定价与市场价间的差额。
三、在同消费者协商的基础上,更换消费者愿意接受的耳机品牌和型号。
6 F! R' _ u5 W, S; I) B以上要求,请**商城慎重考虑,具体方案请**自拟。我们会在网络、报刊、电台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平台以事实为依据公布本事件的进展,向有关物业管理处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采取法律行动。期望**商城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 C& ]# V' H# `) l! Z附件一:**DT990事件受害人名单(部分)
**耳机门事件维权群正告**:
这是在践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尊严,必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呼吁有良知的新闻媒体关注报道此事。
呼吁有正义感的律师能够免费为我们提起诉讼。
欢迎光临 POPPUR爱换 (https://we.poppur.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