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PUR爱换

标题: 一户多装的下场! [打印本页]

作者: panlj1979    时间: 2006-11-7 22:25
标题: 一户多装的下场!
不知道是违反了那一条规定?


作者: hu16xi    时间: 2006-11-7 23:02
他妈的,干脆一人规定只能用一台电脑好了,用第二台了就罚款
作者: macross    时间: 2006-11-7 23:14
终于到我们广西了
还好说的是多户合用,我家是一户合用。
作者: 886878    时间: 2006-11-8 07:31
又来了:wacko:
作者: marcoak    时间: 2006-11-8 10:50
唉! 就像搭便车,外国很正常,一到中国就这也不对,那也不对. 真不知道什么是对的.
作者: lauxh    时间: 2006-11-8 11:13
该抓的不抓,该管的没管。
作者: Elysium    时间: 2006-11-8 11:16
注意这是多户合用,电信如果针对单一家庭的话那就是侵权和违约.中国法律的懦弱再次被无耻的电信所利用.他的标题是多户可是具体的就变成多人,将多户的概念广义化明显的混淆视听!第一条还是多户,如果执行到每家的多个人,完全可以上法庭请条列指明多户和多人的区别!记住千万别上当!
作者: wgln    时间: 2006-11-8 19:57
公安局有立法权?

哪条法律规定不能一户多装?

这帮死货找不到法律依据的话可以直接拖出去毙了,胆敢伪造国家法律(_(
作者: 穷鬼一个    时间: 2006-11-8 20:27
妈的~~~

是不是真的要反了?怎么我们就是得不到尊重?:mad:
作者: chinesehome    时间: 2006-11-8 21:05
真是太强了。:funk:
作者: stevecsd    时间: 2006-11-8 22:0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ximimi    时间: 2006-11-8 22:06
把那2个法拿来仔细研究

前不久重庆也是拿这个法拉大旗作虎皮

最后证明该法不适用个体用户是针对互联网盈利企业的

只要你死扣这个理,所谓的违法根本不存在,

再说了公安局是外派单位,无权对是否违法作出判断。是否违法该由法院判决。法院若凭空叛你违法,如果无法可依,属于违法,你可以去告法院和法官

如果派出所搞坏你的东西你就去告,下告不行就上访
作者: spidermen    时间: 2006-11-8 23:22
这年头有权就有理了,先那小地方试点没什么反映再大规模推广。
作者: Elysium    时间: 2006-11-9 11:03
以后大家遇到这种事情都要求行政复议,看哪个公安局能抗的住!
作者: swei    时间: 2006-11-9 11:04
电脑也要搞计划生育~~~~~~~~~
作者: 银雕    时间: 2006-11-9 14:4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herye    时间: 2006-11-9 14:4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深呼吸    时间: 2006-11-9 20:12
都是喊的挺响,真禁了你又咋的,还上访呢,谁敢?!:lol:
作者: bzy1658    时间: 2006-11-13 01:5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moterac    时间: 2006-11-13 03:18
学广东啊,真是无耻,电信和公安联手 #
作者: 笑看风云淡    时间: 2006-11-13 12:37
这世道......
作者: wzdenver    时间: 2006-11-13 21:58
我家4台电脑怎么办啊,还好不是河池的
作者: plz45    时间: 2006-11-13 22:09
去年10月江西南昌就这样干了,结果大家都改装铁通、网通了,我们这也有人不理他,结果总是一天给你断好几次,不过到现在好象就不了了之了。
作者: plz45    时间: 2006-11-13 22:13
不过以前120元/月,多的时候有8户共享,唉,谁叫南昌收入低呢?现在80元/月,一般共享最多不超4户的话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坚持就是胜利,不要被电信+公安给吓住了。还15000,无耻啊。
作者: plz45    时间: 2006-11-13 22:14
不过,风头上,大家还是商量下,错开时间轮流上吧。
作者: qzj800903    时间: 2006-11-14 00:05
还不是电信的网络建设落后拉!几十年不变的网络设备怎么会不慢!吗的停网。
作者: Myomimi    时间: 2006-11-14 04:21
难得见河池的XD !#。
作者: 蓝罂粟    时间: 2006-11-14 06:3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太阳能电筒    时间: 2006-11-14 07:43
我和电信签的宽带协议没有说明罚款,这样应该没权罚我的钱吧?
作者: wansijie    时间: 2006-11-14 08:25
真想开骂了,我现在人在广西南宁,好像也有这种情况发生。
像现在的数字电视,表面上看起来是清楚了,但现在一家只能有一台电视能收到,如果你第二台电视想看数字电视,没总是,再交钱买机顶盒,一个月再多出几十块。MD,那有这样的ZF。 根本不管老 百 姓的的利益。
另外,楼上几位兄弟说的上防之类的事情,没那么容易啊。就算你能进上防局,都见不到人啊。  官 官 相 互啊 #
作者: yanagisawa    时间: 2006-11-14 09:04
我们这里的公安也有这样的文件了
TMD不是人
作者: dubu    时间: 2006-11-14 13:09
主要针对的是黑网吧
作者: mm740    时间: 2006-11-14 21:42
共创和谐社会,共创和谐社会。:lol:
作者: huihuang    时间: 2006-11-15 10:5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jiandande    时间: 2006-11-15 11:20
靠!那还不干脆做绝点!装两台的都拖出去枪毙~~:lol: :lol:
作者: 龙之帝国    时间: 2006-12-16 09:21
就是,我家有几台电脑,搞个共享上网他管得着吗?难道说装固定电话这电话就只能机主用,装有线电视就只能登记的交费人看吗?只要我不把线接到别家去,电信也只能干瞪眼。
作者: 老牙    时间: 2006-12-16 10:18
:mad: :mad:

违法?那种法?那一条?

违不违法只能由法院来判定,公安局只不过是一个执法机构,有什么资格判断!
作者: sz168    时间: 2006-12-24 12:19
原帖由 老牙 于 2006-12-16 10:18 发表
:mad: :mad:

违法?那种法?那一条?

违不违法只能由法院来判定,公安局只不过是一个执法机构,有什么资格判断!



现代、真实版的“狗拿耗子”!!执法者本身就是法盲的最好明证!
作者: hhuu    时间: 2006-12-24 12:52
......大家怎麼不看清楚點呢? ls也不是有機位說了嗎,是禁用多戶.這很正常啊.根我們自己家裡裝多少台沒關係.
從法律上講,由於寬帶只能一個人去申請一個或多個號.不能多個人申請一個號.如果你和別人共用,網費也共用的話就是商業行為了.
作者: cxhitler    时间: 2006-12-24 13:2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byshark    时间: 2006-12-24 13:36
太流氓了

就像家里装水龙头

谁管你装几个啊,都得经过水表啊


宽带再怎么分  就是协议的这点带宽  还要禁止的说  


总之一句话:太流氓了!
作者: alextooter    时间: 2006-12-24 16:33
人家敢写红头文件,之后就能靠这个抓你坐牢,谁让人家手里有枪呢?
作者: weiky    时间: 2006-12-24 20:48
- -我终于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人喜欢往国外跑了。。。。
作者: sigmaliu    时间: 2006-12-24 22:55
河池,那是一个天高皇帝远的地方``呵呵,本人老家
作者: 周生生    时间: 2006-12-24 23:1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beibei    时间: 2006-12-24 23:19
haha,潜力啊。郑州网通有破解的路由。还是聚友好,速度不慢还可以路由
作者: fujian.stone    时间: 2006-12-24 23:24
原帖由 cxhitler 于 2006-12-24 13:27 发表
多说无益,多说无益啊   :lol:


中国就这鸟样,有本事别在这里混:huh:
作者: 路过一会    时间: 2006-12-24 23:37
以后家里是不是也只准用一个灯泡,用二个也算违法呀???
作者: shoo126    时间: 2006-12-24 23:5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vooshee    时间: 2006-12-24 23:59
原帖由 dubu 于 2006-11-14 13:09 发表
主要针对的是黑网吧

我认为这个才是重要的目的。对于一般家庭或非牟利机构的共享电信应该是不理你的。
作者: vooshee    时间: 2006-12-25 00:00
会不会电信怕没有钱赚。就玩这个手段呢?
作者: rooney    时间: 2006-12-27 04:22
刚刚还想搞个无线网络共享宽带,明年入手NB,看来是不用弄了~
作者: lxjlan    时间: 2006-12-27 04:4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龙旗飘飘    时间: 2006-12-27 11:24
一个个都没说到点上,关键的不是在于多户共享,而是后面的“无备案上网”
作者: thenero    时间: 2006-12-28 00:34
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怎么赚的多怎么来
作者: zzy_live    时间: 2006-12-28 20:52
他们自己制定的法律里面根本就没有这一条!!!!!!!!
就拿那个红头文件上提到的两个规定或者说是管理办法来说事
点击下面的连接可以看到这两个规定的全文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scut.edu.cn/cwis/support/law1.html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http://www.yn.gov.cn/yunnan,china/73185753114345472/41125.html

谁看出来说不能通过路由通用了????????????????
作者: 龙旗飘飘    时间: 2006-12-29 03:01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前款规定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接入接入网络的,应当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

所以说关键在于“无备案上网”

[ 本帖最后由 龙旗飘飘 于 2006-12-29 03:07 编辑 ]
作者: fish.xu    时间: 2006-12-29 11:13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作者: fish.xu    时间: 2006-12-29 11:14
有備案就可以不算違法的,況且也只是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才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欢迎光临 POPPUR爱换 (https://we.poppur.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