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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滥发电子信息 最高将监禁5年 [打印本页]

作者: hdy_aoe    时间: 2007-5-30 12:14
标题: 滥发电子信息 最高将监禁5年
香港特区政府28日宣布,新通过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将于6月1日刊登宪报,并将分两个阶段实施,以规管商业电子信息的发放。
该条例将规管所有通过电子途径发送宣传、推广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如预先录制的语音信息、传真、电邮、短信或多媒体信息等,第一阶段于6月1日起实施。届时滥发信息的行为面临的最高处罚为罚款100万港元及监禁5年。
从6月1日起,条例还将禁止诈骗及其他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信息相关的非法活动,如入侵他人电脑发送商业电子信息等。这些非法活动将由警方处理,最高罚款由法庭决定及监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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