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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ZQ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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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所有证据都指向了泡泡。。看来只有泡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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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08-12-5 22:34 | 只看该作者
83啊,法律上你赢不了的- {2 o0 q) g" d( V1 Y0 ]
首先你需要证明:. `6 l" k% P- T9 g+ B
1.这些图片是你的
) J9 c3 ~" i5 a9 ~2.这些图片是在这里首发' d: y: j* [' e, x( }5 w: m
网友们可以证明第一点,但不能证明第二点,所以网友作证无效。你需要的是一个第三方证人,证明图片是你的并且首发于PCI,问题是这个人是谁呢?$ O* j3 R7 Q9 b# f! H% L2 D
其次PCPOP属于不知情转载,因此不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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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楼主| 发表于 2008-12-5 22:48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第二点不能证明呢?10月1号首发与这里。论坛里面的数据都哟保留把。。。我想找不到比10月1号早的。。。。{bl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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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08-12-5 22:5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王逸驰 于 2008-12-5 22:34 发表
5 R% D/ P! h# _) a1 u, o83啊,法律上你赢不了的7 _# \: X' v5 l3 x9 @2 V+ T: {& k( e: _
首先你需要证明:
6 N" v1 j6 D( n" D1.这些图片是你的/ J, F) S& N' c) J
2.这些图片是在这里首发
+ D0 T. z$ P# y网友们可以证明第一点,但不能证明第二点,所以网友作证无效。你需要的是一个第三方证人,证明图片是你的并且首发于PCI,问题 ...
2 V8 s% H% W1 o1 n/ O0 _& T; j' `
只要证明没有在泡泡上发表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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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08-12-5 23:23 | 只看该作者
算了,法律咱太不懂,咱天朝国情也比较特殊,不过基于道义我还是再次支持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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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楼主| 发表于 2008-12-5 23:3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hairmanai 于 2008-12-5 23:23 发表
* w" l1 h* k9 Y: z) P, d9 l算了,法律咱太不懂,咱天朝国情也比较特殊,不过基于道义我还是再次支持83

' f4 ~3 w) Y; {* l) _
# s) x8 w6 V- B5 U{sweat:] 道义。。。{nin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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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08-12-7 00: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hairmanai 于 2008-12-5 23:23 发表 5 U& f) P5 |' }% l! e
算了,法律咱太不懂,咱天朝国情也比较特殊,不过基于道义我还是再次支持83
1 h; t4 _- S' M& p
今天看了一辑BBC的片子,里面介绍了你签名里提到的那种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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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08-12-7 02: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酷风 于 2008-12-7 00:43 发表
: T0 D7 P5 z5 D3 |6 p7 n. M0 b2 I/ }$ M. @* {$ w& G8 s
今天看了一辑BBC的片子,里面介绍了你签名里提到的那种鸟

( e5 G, P( ~0 L5 r* \$ P% J不能休息的旅途,无法想象,它是如何的熬到最后1刻。我现在才后悔为什么这么晚了还不上床睡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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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08-12-7 21:5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生相随 于 2008-12-7 02:05 发表 & C- C# A6 h: V5 N6 Y% R
2 R) j" v: o- e
不能休息的旅途,无法想象,它是如何的熬到最后1刻。我现在才后悔为什么这么晚了还不上床睡觉)_)
% [( T, w, h* T5 t
天堂鸟……当然不能落入凡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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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08-12-8 20:5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ZQ83 于 2008-12-5 22:48 发表 2 {3 h& n) I) Q2 p& c" f% c& d3 r; u, N$ q
为什么第二点不能证明呢?10月1号首发与这里。论坛里面的数据都哟保留把。。。我想找不到比10月1号早的。。。。{blush:]
! ^( s, a  g! r& c' B1 g/ e; q
著作权人可以决定著作发表与否,所以发表先后不是关键。有其他证据证明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采纳发表先后作为判定依据的。如果双方都在举证发表先后而不举其他证据,那法院也就只有依据这个作出判定,这样对你不利。
0 g$ f9 F/ K- s$ w' Z6 l! T" J我前面所以说你很容易胜诉,是因为你家的环境与照片上的背景能够印证,这是一个私有特征,有很强排他性的,这个特征被你证明,法院采信之后,证明效力强于发表时间先后。进入这个私有住所拍照,你证明自己的唯一性的同时,也证明了他人的不可能性,即便有人继续提出发表时间更早的证据,也会被你先行提出的创作地点上的不可能性证据强力的反证。所以对于著作权归属问题,有这个证据就足够充分了,向法院阐明的时候,要尽量的排他,声明你从未允许其他人进入你的私人住所拍摄音箱拆卸图,也就是说合法取得该照片的人只有一个就是你本人。你可以对你住所环境拍照,突出与照片背景相同的部分提交法院,同时阐明创作的构思、意图、时间、地点、创作过程等,先要求法院认定你拥有著作权。pcpop如果对此提不出反证,那么著作权就清楚了。0 I* C! j: |  e, d: G1 d5 B
至于说发表先后,不是你该提出的问题,著作权明确之后,你也没有责任和义务去证明你先发表。对方要提就是一句话回应:发表与否,发表时间,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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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08-12-9 03:50 | 只看该作者
{shy:] {shy:] {s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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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08-12-9 20: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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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楼主| 发表于 2008-12-9 23:3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饼干盒 于 2008-12-8 20:58 发表
9 d% S* r7 T! h1 n7 G3 u% {& L
8 m* W/ }8 @3 i( `2 O2 h著作权人可以决定著作发表与否,所以发表先后不是关键。有其他证据证明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采纳发表先后作为判定依据的。如果双方都在举证发表先后而不举其他证据,那法院也就只有依据这个作出判定,这 ...

1 ?' ?5 }; B  x, x
( O2 ~5 W0 r* P8 {1 l* e唉。算了。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图片我就加上泡泡无齿的水印好了。。= =, F$ v" C3 }" z0 O0 k" k

0 {# z, F$ B% u3 C) m/ {" t* s2 }1 t要不然交给仁兄你搞定。。。。所有赔偿都给你。哈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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