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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告英特尔卖无中文标志产品 律师称确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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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4 12: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每日经济新闻》日前从深圳消费者朱先生处了解到,在多次交涉无效的情况下,朱先生日前已正式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等被告收回原告所购产品,并返还全部购物款人民币995元,并向原告及广大消费者公开道歉。朱先生认为,“英特尔在中国销售无中文标志的产品,只能按购买价格折成美元后退款”的做法,极深地损伤了原告作为一名中国人的尊严,损害的不仅是个人尊严,更是国家的尊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昨天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则表示,尚未收到诉状。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获得的深圳消费者朱先生递交给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朱先生是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将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列为第一被告,销售英特尔产品的深圳市敖飞科技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列为第三被告。朱先生列出了6项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收回原告所购产品,并返还全部购物款人民币995元;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995元;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88.80元(当前我国流通人民币币种面额总和);4、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及广大消费者公开道歉;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6、判令三被告支付工商资料查询打印费人民币170元和邮寄费人民币20元。不过,《每日经济新闻》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审务公开栏目中没有找到该案的开庭公告。
消费者:英特尔为何在华知法犯法?
朱先生在起诉英特尔的事实与理由中说,2007年5月9日下午,原告在被告二处购买英特尔赛扬系列331盒装CPU。当晚在安装过程中发现,该产品的包装、产品标识、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均为英文,而且安装拆卸部分仅有图示,没有任何文字说明。原告多次向英特尔的服务部门提出疑问,但该部门以非其职责范围为由加以搪塞。5月14日,被告一、三的员工要求原告,将CPU拆卸以告知其序列号,或将主机寄至英特尔上海客户支持中心,原告表示不解,并认为不具有建设性予以拒绝;5月18日,被告一、三的员工告知原告,其仍维持原方案,其他不予说明。原告通过英特尔服务中心确认,原告所购产品为英特尔盒装正品,但被告一、三对其产品为何没有中文标识一直不予解释和回答。后多次沟通,被告一、三仍然回避其不合法标识的问题,只表示产品可以寄至上海服务中心,但只能按购买价格折成美元后退款。朱先生在起诉书中还表示,后因使用需要,在被告二处购买一英特尔主板,发现具有类似问题。而且对于上述产品,三被告均未提供三包凭证。
朱先生表示,英特尔在中国销售无中文标志的产品以及处理他的投诉的做法令人愤慨,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不合格产品,还强制性要求以美元退款,极深地损伤了原告作为一名中国人的尊严。“损害的不仅是个人尊严,更是国家之尊严!”他说。
因此,朱先生在起诉书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而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我国生产、销售的产品都必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所有产品标识所用文字都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的,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而且在中国境内的通用货币为人民币,作为中国消费者有权要求用人民币进行赔偿。三被告作为正式注册的法人,应当知晓中国的相关法律,为何知法犯法?为何故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中国市场销售该类不合格产品长达近20年?”
英特尔:尚未收到法院通知
就消费者起诉英特尔的情况,《每日经济新闻》昨天致电英特尔公关总监张怡璠女士询问。
张女士与该公司法律部核实后表示,目前他们尚未收到法院的通知。而就消费者起诉讼的重点即购买的英特尔产品均是正品,却没有中文说明和三包凭证的说法,张女士表示自己现在不在公司,对其中情况并不是很清楚,要晚点回公司了解情况后才能答复。
但是,直至本报截稿仍未收到其任何回复。
律师在线:在华频触法律红线 跨国公司亟需恶补中国法律
刘春泉 律师
又一著名的跨国企业巨头在华遭遇公益诉讼———英特尔(中国)公司被消费者以产品标识无中文说明,且拒绝以人民币退款为由告上法庭。这是中国消费者在小题大做吗?英特尔是否真正违反中国法律了呢?
先看看我国有无先例。据人民网报道,家乐福曾因所售水果与英文标示不符而被长宁法院判决败诉,宜家也曾因收费系统不支持中文而被国内媒体曝光……看来,类似事情并非第一次。有的公司在类似事件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挽回了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有的公司事发后不予理睬,结果往往被媒体连篇累牍地报道,给老百姓的感觉是,这些跨国大佬们根本不拿中国法律当回事儿。咱们国家现在讲“和谐社会”,跨国公司的朋友们如果不能和消费者和谐相处,长此以往,恐怕会得不偿失。
产品不标注中文是否违反中国法律?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且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由此可见,产品必须标识中文说明文字,这是中国法律对在华销售产品的强制性要求。可惜很长时间以来,这些规定都没有引起某些在华跨国公司的重视,不断曝光的公益诉讼案例不仅暴露了这些企业的法律缺失,也影响了他们在华的商业形象。
那么,不退人民币而要折成美元退款是否违反中国法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可见,人民币作为中国法定货币,任何企业都不能拒绝其流通。在本土交易中拒绝使用人民币是违法的。
虽然囿于中国欠缺公益诉讼制度,这些公益诉讼案件不会给跨国公司带来太大的经济损失。可是,这些案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消费者维权观念的觉醒,也提醒跨国公司在华的经营行为,到了必须真正重视中国法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的新阶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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