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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nlin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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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与lianqu 发生的交易,出事了,请大家进来关注一下(更新:卖家ID出现!!见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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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lin050 该用户已被删除
21#
 楼主| 发表于 2009-5-30 19: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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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9-5-30 19:06 | 只看该作者
特希望能看到骗子被绳之于法!期待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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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9-5-30 19:07 | 只看该作者
谢谢lz pm提醒,这种事情,以后还是当面测试好.你既然已经确定外观无问题,就交易了.这卡到底是因为谁的因素导致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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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09-5-30 19:07 | 只看该作者
。。。。支付保就是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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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9-5-30 19:07 | 只看该作者
还是网上交易平台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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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lin050 该用户已被删除
26#
 楼主| 发表于 2009-5-30 19: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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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9-5-30 19: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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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lin050 该用户已被删除
28#
 楼主| 发表于 2009-5-30 19:1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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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9-5-30 19:14 | 只看该作者
人肉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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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lin050 该用户已被删除
30#
 楼主| 发表于 2009-5-30 19: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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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work 该用户已被删除
31#
发表于 2009-5-30 19:3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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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09-5-30 19:41 | 只看该作者
同城交易很多次,都挺顺利的。我卖东西都是买家上门测试满意后拿走,买东西地铁站也交易过,我算是比较幸运吧,呵呵。
LZ的经历是一个教训,不完全是多少钱的事,那种感觉极为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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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09-5-30 19:51 |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LZ,这种欺骗行为太可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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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09-5-30 20:55 | 只看该作者
PZ知道报案的话对它一点用都没有,因为不够立案标准。所以只有找出PZ的行踪和住地,找人给它身上留个纪念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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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09-5-30 20:57 | 只看该作者
尤其讽刺的是PZ在PCI头像LOGO居然是“诚信”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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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09-5-30 21:08 | 只看该作者
可以选择报警了
钟辉 发表于 2009-5-30 18:54

200块钱立案不了

同志们。200块钱你们觉得事大事小???
钱,本来就一破事!
但是网络交易,不严肃管一管,那就不是一点小事了!!!
骗了钱,不立案,没问题,但公安机关是会调解的。
LZ的资料我已经收集差不多了。我还是希望他 ...
linlin050 发表于 2009-5-30 19:01

楼主太天真的。。没有哪个公安会帮你解决的。。顶多就登记一下。。。嘿嘿
现在网络交易最安全就是论坛中介。。其次才是淘宝交易。。
同城面交也应该当面测试,但是当面测试交易也有弊端,有些暗病是没法当场发现的。。所以不提倡面交





附:(给楼主参考)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与普通诈骗罪一致
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此,个人进行网络诈骗以2000元为立案的标准,单位进行网络诈骗以50000元为立案标准,但是立案标准各地有所不同。比如浙江省个人诈骗立案标准是4000元,北京个人诈骗立案的数额为五千元以上,如果是单位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五万以上。
如果尚未达到追究其诈骗罪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会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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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众生 该用户已被删除
37#
发表于 2009-5-30 21: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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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kwork 该用户已被删除
38#
发表于 2009-5-30 21:3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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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lin050 该用户已被删除
39#
 楼主| 发表于 2009-5-30 21: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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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好4388老苗 该用户已被删除
40#
发表于 2009-5-30 21:5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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