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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当事人(Ernic、VictorWang、VIA)三方通过察看图片,分析QQ聊天记录、QQ对话及电话询问等方式的调查后,认为三方中某确定一方属主观故意调包或人为损坏的证据不足,但不排除快递方面调包,以及Ernic和VIA中某一方调包的可能性。如系快递方面因素导致此种后果,Ernic在签收前未开封验收,导致发货方失去追偿权利,应付主要责任。但考虑到仍有其他因素导致此结果,不可一味推至快递。在综合几位当事人的陈述及意见后,给出判定如下:
原物按照当前状况,应当废品处理,实际当前价值按照50元计算,货物灭失导致的损失按照1950-1250(631价值)-50=650元。其中Ernic承担2/3损失,取整为430元。VIA方承担1/3损失,即220元。VIA方不方便立即退回的货款,可由VictorWang垫付。
如三方对判决无疑议,请于一周内执行。如有疑议,请于三日内上诉总版处理。
[ 本帖最后由 vivalinux 于 2006-5-16 22:0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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