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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北京通州收U党在PCI论坛坑蒙拐骗诈+横行霸道,请站长援手 》删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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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9-2-12 00: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qdq 于 2009-2-12 00:50 编辑

《 站长信箱 》本区由于性质特殊,因此有以下几条规则:
1. 站长信箱即本区所有投诉及建议都将有站长本人一一查看,但由于公务繁忙,我将仅能在每周三晚对这里的信件进行查看。过程中我将努力查阅所有的问题信件,但或会因信件太多,因此不一定所有的问题都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希望大家见谅
2. 由于本区使用的性质,我希望这里开贴的网友,都能提供图片和详实的事实依据给我方作为了解整件事情以作判断。对于直接就三言两语并是单方面描述的问题(涉及第三方的),我们将依情节严重性和具体情况再行决定是否插手处理
3. 对于网友提交的信件,我会做【已读】【在处理】【已处理】【未解已备案】等回复,希望各位发信的网友能知道自己的问题处于何种处理进程当中,而不要再次给我发信以增加我的工作量同时减少了其他网友信件被查阅的机会
4. 再次感谢各位在这里发信给我网友,你们能在这里发信给我,就是对我,对我们PCINLIFE网站的信任。我承诺将竭尽所能去一一解决你们提交的各种问题,但很抱歉由于人力的有限和某些时间因素制约的问题,相信最终仍将有一些问题未必能得到期望的解决,还望各位能多多体谅与包含。
既然我开了这个专区,就请大家能体会我希望能把PCINLIFE搞好,搞得更为人性化和体现以大家为主的决心,不过话说回来,在这个平台上,人和人之间的交流才是真正的核心,我很希望我们大家都能抱着一颗真诚的心与它人交流与交易!如果我们都秉持这样的准则和人交流,我相信这里的信件会越来越少的,再次谢谢大家
                                                                                                                 


    谁把俺发的 《 关于北京通州收U党在PCI论坛坑蒙拐骗诈+横行霸道,请站长援手 》删除到主题  垃  圾 站去了,请站长调查并且给个解释
http://we.pcinlife.com/thread-1068528-1-1.html

1,此贴违规否?
2,此贴文中所说的一切有不实否?
。。。。。。


原始贴:[大话骗术] 全球通缉北京通州收U党,欢迎大家一起爆料+广而告之!

http://we.pcinlife.com/thread-1041249-1-1.html

俺搜集这些资料不容易,每个贴都有经常性的补充和增添新的内容,为什么把俺的辛苦劳动给否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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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009-2-12 00:45 | 只看该作者
俺的文章被删除了。。对此俺感到特别不解。。PCI论坛管理层就不能够公正公平对待PCI论坛所发生的一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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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9-2-12 00:55 | 只看该作者
我的发文中提供的证据包括抓图都为我用百度+谷歌+奇虎+论坛搜索+网友爆料中获得,我可以保证我所提供的都是事实,绝无诬陷,捏造!

我既不是商家也不是二手贩子,就一普通玩家,所以和北京通州收U党不存在有利益上的冲突,之所以我会开揭发贴,是因为我本身就是个曾经被收U党坑过的人当中的一员,我揭发的是和北京通州收U党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事情,而不是价格。

我搜集这些资料不容易,揭发北京通州收U党(应该算是骗子集团)人人有则,何况这几年坛友与此集团的纠纷也有很多,揭发他们确实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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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9-2-12 00:56 | 只看该作者
难道揭发北京通州收U党不应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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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9-2-28 23:49 | 只看该作者
我想,你触动了某种利益结构的末梢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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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3-3 17:11 | 只看该作者
没有删除阿.
你的贴子固然是好,但是发到交易区总归不好把.
只是给你转移到了交流区.并没有否定你的劳动成果.
你觉得有什么不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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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9-3-3 17:19 | 只看该作者
转移到了交流区好像更妥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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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09-5-13 11:1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qdq 于 2009-5-14 11:25 编辑

发贴有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界定是否构成诽谤的条件有三。

    一是,须有捏造和散布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二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是发帖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帖子里发布的内容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发帖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网络诈骗的立案标准与普通诈骗罪一致
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因此,个人进行网络诈骗以2000元为立案的标准,单位进行网络诈骗以50000元为立案标准,但是立案标准各地有所不同。比如浙江省个人诈骗立案标准是4000元,北京个人诈骗立案的数额为五千元以上,如果是单位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五万以上。
如果尚未达到追究其诈骗罪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不会立案侦查。




论坛管理员和版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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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主| 发表于 2009-5-13 11: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qdq 于 2009-5-28 14:47 编辑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恰恰就是通州收U党:

对俺的诽谤





通州收U党党主席yinping59对俺的诽谤:
请大家注意:
      近段时间有一个不留姓名,地址,电话骗子想通过淘宝骗取钱财,经淘宝小二的调查取证,骗子没有骗成!现想尽一切办法害我们,请大家问一下和我们交易过朋友或者我们各各地区的代理商。还有请拿起电话问一下GZ,淘宝。大家就明白了。

yinping59 发表于 2008-12-16 12:17
咱没有时间和你在这抵赖??
第一,你本身就是个骗子,如果你不是也不会这么风骚在这乱说。
第二,你提供的这些,你根本没有搞清楚,什么原因。什么来头目,你就给上传上来骗取大家的信任。 有本身把真实的情况和大家说清楚。提供上来。
第三,不管是任何人只要说我们这好,你都会说成是我们的朋友,或者托等。包括你爸爸要是说我们这好的话你也会这样说。
第四,你如果不是诚心来骗我们,没有骗取成功你也不会这要发疯似的在这乱叫!大家可以动一下大脑想一下。真实性名都不敢给大家留
yinping59 发表于 2009-2-12 13:38
你张嘴就来啊。自己为什么不告诉大家我们上百万个好评是怎么来的?? 我们从不搞小动作。当然对负像你这样的骗子我们不会手软,请淘宝来帮忙!
爆光是你行骗未的成的表现。聪明的人都能看出来。  请你立即成佛 ...
yinping59 发表于 2008-12-18 22:29


通州收U党党主席yinping59对俺的威胁:
看来你的智商有问题的。。。到北京我给你看看。或者给我你的地址我上门给你服务服务。
yinping59 发表于 2009-1-18 13:02




通州收U党党员对俺的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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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楼主| 发表于 2009-5-13 11:19 | 只看该作者
广而告之,让全国人民都知道

通州收U党的全体同志们,做的就是:坑蒙拐骗诈+制假贩假+诽谤+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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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5-13 11:53 | 只看该作者
一看到标题就知道是LZ的帖子了,还以为又出新作了。呵呵
烦不烦啊。。天天这党那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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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09-5-13 12:34 | 只看该作者
一看到标题就知道是LZ的帖子了,还以为又出新作了。呵呵
烦不烦啊。。天天这党那党的。。
mzdx 发表于 2009-5-13 11:53

烦的是通州收U党的全体同志们和他们的“一生朋友”

只要通州收U党全体同志们还在论坛坑蒙拐骗诈。。类似的打击贴也一定会继续进行!

俺最爱和坑蒙拐骗诈的通州收U党全体同志们玩玩。。。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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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9-5-21 22:00 | 只看该作者
被收U党欺负过的来定

坚决抵制这些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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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3 13:0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qdq 于 2009-5-23 14:15 编辑
普天同庆,皆大欢喜,在gz论坛长达两年之久的通州收u党终于被河蟹了,在次我代表广大gzer,向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层表达深深的敬意,这让我看到了gz复兴的希望,这说明gz管理层还是非常有正义感的,(虽然管理层的某些人和通州骗子之间有利益来往)通州收u党长期盘踞在gz,不但坑害广大玩家,还大大影响论坛的人气,大家想想,普通玩家手中的u都被他们大批的收走,那么我能正常的玩家就无法在坛子里买到u,长期下去论坛的浏览量肯定会下降,而且如果gz在不管通州收u党在这里兴风作浪,那会有更多的玩家受害,那么gz的口碑一定会下降。大家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大型骗子集团在一个论坛胡作非为而没有人管,那么人们会对这个论坛产生什么印象?最起码他不是一个河蟹的论坛,现在好了,通州骗子的嘴脸被彻底解开,真是拍手称快。
功夫肥猫 发表于 2009-5-22 18:58


功夫肥猫朋友说出了我想说的。。。

同样,我也对PCI论坛Elvis站长以及所有有正义感的管理版主和论坛朋友表示感谢。。。

感谢你们的支持和协助!感谢了!!




另外要向Elvis站长和所有有正义感的管理版主以及所有有正义感的论坛朋友说明2点:

1,通州收u党团伙盘踞在GZ可不止2年。。最老的ID:yshe 的注册日期:2005-6-8

如果论坛交易区数据没经常被清理。。。可以搜索通州收u党团伙更多的坑蒙拐骗诈的证据。。。还能够发现更多被坑过的玩家。。。

2,我不是最早揭发通州收u党团伙的人,最早的揭发贴发表在淘宝论坛。。貌似是2005年。。但很遗憾这最早的揭发贴数据也被淘宝论坛清理了。。没抓图留证。。。可惜了


    现在的原始揭发贴也在淘宝论坛发表:
http://forum.taobao.com/forum-170/show_thread--1--16089235-0-.htm  

    受害者也是PCI论坛的朋友,纠纷同样也是在PCI论坛发生的。。。我只响应跟贴并且把那贴扩大宣传了而已。。。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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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09-5-23 14:11 | 只看该作者
现在能够搜索到通州收U党坑蒙拐骗诈最早时间在2004年。。。上抓图。。



图中有个电话是还在论坛收U的通州某人的。。
老家是辽宁的。曾经也是通州收U党xjlong团伙重要成员,
现在分家单干了。。这2年没发现他有不良纪录。。。
所以没在我的揭发名单内。。虽然在PCI论坛也同时几个马甲ID出场收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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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9-5-23 16:11 | 只看该作者
牵设到利益问题,就不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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