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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ZQ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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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所有证据都指向了泡泡。。看来只有泡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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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08-12-5 22:34 | 只看该作者
83啊,法律上你赢不了的! s) f1 d' S! k  M9 G8 k
首先你需要证明:
, Y& T4 a8 ]' `! v2 l4 y1.这些图片是你的
0 W7 ?7 z( Y* g1 I2 J2.这些图片是在这里首发
1 Q( o3 M7 f; a8 ]1 X6 u* X网友们可以证明第一点,但不能证明第二点,所以网友作证无效。你需要的是一个第三方证人,证明图片是你的并且首发于PCI,问题是这个人是谁呢?! ]# C% O  S. f- f" n1 P
其次PCPOP属于不知情转载,因此不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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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楼主| 发表于 2008-12-5 22:48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第二点不能证明呢?10月1号首发与这里。论坛里面的数据都哟保留把。。。我想找不到比10月1号早的。。。。{bl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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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08-12-5 22:5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王逸驰 于 2008-12-5 22:34 发表
" T4 C& s" S  w5 m, `' ?  j2 F83啊,法律上你赢不了的
0 _8 e5 q0 }3 q, r首先你需要证明:
( f! |+ k* L' C6 L3 i* }$ f) W1.这些图片是你的1 P! \/ U  ^' j# C/ s4 Q+ o
2.这些图片是在这里首发( Q' \' I$ }" N6 E. i+ Q1 w: n
网友们可以证明第一点,但不能证明第二点,所以网友作证无效。你需要的是一个第三方证人,证明图片是你的并且首发于PCI,问题 ...
* \, B6 m9 P3 X2 o0 v
只要证明没有在泡泡上发表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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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08-12-5 23:23 | 只看该作者
算了,法律咱太不懂,咱天朝国情也比较特殊,不过基于道义我还是再次支持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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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楼主| 发表于 2008-12-5 23:3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hairmanai 于 2008-12-5 23:23 发表 * j9 c9 g8 a) f7 p& ]3 c
算了,法律咱太不懂,咱天朝国情也比较特殊,不过基于道义我还是再次支持83
( f# U' \( U, C" G" e

% o: J( |& D0 x# G, V" Y" g{sweat:] 道义。。。{nin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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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08-12-7 00: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hairmanai 于 2008-12-5 23:23 发表
0 _: p. n) a5 l  v7 u6 {算了,法律咱太不懂,咱天朝国情也比较特殊,不过基于道义我还是再次支持83

9 t/ Y, t7 p0 o2 }; j今天看了一辑BBC的片子,里面介绍了你签名里提到的那种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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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08-12-7 02: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酷风 于 2008-12-7 00:43 发表
  x; W+ w; O: h' T+ H0 b% o
: L& g* r2 v9 t/ B7 K- B2 b! v今天看了一辑BBC的片子,里面介绍了你签名里提到的那种鸟
* X/ s# B. k' w$ j3 i5 T
不能休息的旅途,无法想象,它是如何的熬到最后1刻。我现在才后悔为什么这么晚了还不上床睡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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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08-12-7 21:5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生相随 于 2008-12-7 02:05 发表
9 c$ {$ d5 m$ R# A5 }# Q$ M5 J2 P1 H7 A1 ]5 A) |& G+ _( ~
不能休息的旅途,无法想象,它是如何的熬到最后1刻。我现在才后悔为什么这么晚了还不上床睡觉)_)
6 G* q3 V' t% O$ i2 s- k. s- I( O: l
天堂鸟……当然不能落入凡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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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08-12-8 20:5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ZQ83 于 2008-12-5 22:48 发表 # X/ |# S4 Z7 i, L. |& ?% X
为什么第二点不能证明呢?10月1号首发与这里。论坛里面的数据都哟保留把。。。我想找不到比10月1号早的。。。。{blush:]
' ]$ U2 @+ J: n6 ]
著作权人可以决定著作发表与否,所以发表先后不是关键。有其他证据证明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采纳发表先后作为判定依据的。如果双方都在举证发表先后而不举其他证据,那法院也就只有依据这个作出判定,这样对你不利。
# ~! [9 Y% ?5 A" ~% b% r# N我前面所以说你很容易胜诉,是因为你家的环境与照片上的背景能够印证,这是一个私有特征,有很强排他性的,这个特征被你证明,法院采信之后,证明效力强于发表时间先后。进入这个私有住所拍照,你证明自己的唯一性的同时,也证明了他人的不可能性,即便有人继续提出发表时间更早的证据,也会被你先行提出的创作地点上的不可能性证据强力的反证。所以对于著作权归属问题,有这个证据就足够充分了,向法院阐明的时候,要尽量的排他,声明你从未允许其他人进入你的私人住所拍摄音箱拆卸图,也就是说合法取得该照片的人只有一个就是你本人。你可以对你住所环境拍照,突出与照片背景相同的部分提交法院,同时阐明创作的构思、意图、时间、地点、创作过程等,先要求法院认定你拥有著作权。pcpop如果对此提不出反证,那么著作权就清楚了。0 r" j6 k, Q5 q
至于说发表先后,不是你该提出的问题,著作权明确之后,你也没有责任和义务去证明你先发表。对方要提就是一句话回应:发表与否,发表时间,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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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08-12-9 03:50 | 只看该作者
{shy:] {shy:] {s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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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08-12-9 20: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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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楼主| 发表于 2008-12-9 23:3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饼干盒 于 2008-12-8 20:58 发表
8 N$ a; r. D1 `* W1 d* u; }2 n. E' v
著作权人可以决定著作发表与否,所以发表先后不是关键。有其他证据证明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采纳发表先后作为判定依据的。如果双方都在举证发表先后而不举其他证据,那法院也就只有依据这个作出判定,这 ...

1 ]" ^6 e. t7 h+ n
9 Z/ J2 @  C& Y% l唉。算了。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图片我就加上泡泡无齿的水印好了。。= =1 e  _8 Q4 n" P4 Y

( }1 X( `' Z9 x% @7 w, Y$ x要不然交给仁兄你搞定。。。。所有赔偿都给你。哈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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