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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ZQ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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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所有证据都指向了泡泡。。看来只有泡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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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08-12-5 22:34 | 只看该作者
83啊,法律上你赢不了的
" V# B' X. c' _+ N首先你需要证明:
+ x( Z* P9 [- N1.这些图片是你的' C2 E# C+ V( A* H( W! e; |
2.这些图片是在这里首发
# E. [  I; _% [+ B5 k9 G6 ^网友们可以证明第一点,但不能证明第二点,所以网友作证无效。你需要的是一个第三方证人,证明图片是你的并且首发于PCI,问题是这个人是谁呢?$ f0 _4 C0 J) |/ F5 p
其次PCPOP属于不知情转载,因此不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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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楼主| 发表于 2008-12-5 22:48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第二点不能证明呢?10月1号首发与这里。论坛里面的数据都哟保留把。。。我想找不到比10月1号早的。。。。{bl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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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08-12-5 22:5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王逸驰 于 2008-12-5 22:34 发表 7 ~& x3 y' Y- Y3 c% h
83啊,法律上你赢不了的
& s( r5 E# \2 i7 e/ g9 l首先你需要证明:
# D  H: K' J' `; d$ \& A8 h4 N1.这些图片是你的4 @/ e2 E% x# G' _' R
2.这些图片是在这里首发
/ V9 \5 @& P8 f3 {. z网友们可以证明第一点,但不能证明第二点,所以网友作证无效。你需要的是一个第三方证人,证明图片是你的并且首发于PCI,问题 ...
+ H. s! [  i2 [! C
只要证明没有在泡泡上发表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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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08-12-5 23:23 | 只看该作者
算了,法律咱太不懂,咱天朝国情也比较特殊,不过基于道义我还是再次支持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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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楼主| 发表于 2008-12-5 23:3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hairmanai 于 2008-12-5 23:23 发表
* `, g/ ]) p- d0 v! \% p算了,法律咱太不懂,咱天朝国情也比较特殊,不过基于道义我还是再次支持83

, u1 |* v( M1 |' m5 o. J5 X, X. z6 ~0 C- y  a$ r0 g
{sweat:] 道义。。。{nin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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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08-12-7 00: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hairmanai 于 2008-12-5 23:23 发表
* F1 V4 `4 r7 S- e1 _算了,法律咱太不懂,咱天朝国情也比较特殊,不过基于道义我还是再次支持83

% y2 J4 b+ b8 c) Z! S. p5 r4 A今天看了一辑BBC的片子,里面介绍了你签名里提到的那种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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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08-12-7 02: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酷风 于 2008-12-7 00:43 发表
; O* V+ t4 L/ J  O$ g' H; e" O2 k, V7 {
今天看了一辑BBC的片子,里面介绍了你签名里提到的那种鸟
. l& \9 q; }1 D( a1 Q) x% ?
不能休息的旅途,无法想象,它是如何的熬到最后1刻。我现在才后悔为什么这么晚了还不上床睡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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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08-12-7 21:5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生相随 于 2008-12-7 02:05 发表 $ G: F% i. w8 w5 G: H* ~

: n. d* C; }8 u8 E$ i不能休息的旅途,无法想象,它是如何的熬到最后1刻。我现在才后悔为什么这么晚了还不上床睡觉)_)
! C+ [3 O' D5 d' O1 d0 F+ x+ f7 \
天堂鸟……当然不能落入凡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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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08-12-8 20:5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ZQ83 于 2008-12-5 22:48 发表
6 I2 Z- f: {- m: S为什么第二点不能证明呢?10月1号首发与这里。论坛里面的数据都哟保留把。。。我想找不到比10月1号早的。。。。{blush:]
! H* `0 ~2 ?8 C
著作权人可以决定著作发表与否,所以发表先后不是关键。有其他证据证明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采纳发表先后作为判定依据的。如果双方都在举证发表先后而不举其他证据,那法院也就只有依据这个作出判定,这样对你不利。
& ^1 K# K3 b0 x3 d! m/ @9 z% e4 N% I" M我前面所以说你很容易胜诉,是因为你家的环境与照片上的背景能够印证,这是一个私有特征,有很强排他性的,这个特征被你证明,法院采信之后,证明效力强于发表时间先后。进入这个私有住所拍照,你证明自己的唯一性的同时,也证明了他人的不可能性,即便有人继续提出发表时间更早的证据,也会被你先行提出的创作地点上的不可能性证据强力的反证。所以对于著作权归属问题,有这个证据就足够充分了,向法院阐明的时候,要尽量的排他,声明你从未允许其他人进入你的私人住所拍摄音箱拆卸图,也就是说合法取得该照片的人只有一个就是你本人。你可以对你住所环境拍照,突出与照片背景相同的部分提交法院,同时阐明创作的构思、意图、时间、地点、创作过程等,先要求法院认定你拥有著作权。pcpop如果对此提不出反证,那么著作权就清楚了。- x! |/ V& v4 d7 q1 m
至于说发表先后,不是你该提出的问题,著作权明确之后,你也没有责任和义务去证明你先发表。对方要提就是一句话回应:发表与否,发表时间,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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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08-12-9 03:50 | 只看该作者
{shy:] {shy:] {s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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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08-12-9 20: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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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楼主| 发表于 2008-12-9 23:3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饼干盒 于 2008-12-8 20:58 发表
# @* T! B$ G; r' v9 |- P4 f9 _/ J! h
著作权人可以决定著作发表与否,所以发表先后不是关键。有其他证据证明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采纳发表先后作为判定依据的。如果双方都在举证发表先后而不举其他证据,那法院也就只有依据这个作出判定,这 ...
% L9 w4 ~) P0 m9 h

" c. O+ P- D6 X" A  ?$ d9 O) @6 P* l唉。算了。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图片我就加上泡泡无齿的水印好了。。= =9 h) [1 `" Q+ [
8 C+ l1 z9 Y! ^( m3 N4 w
要不然交给仁兄你搞定。。。。所有赔偿都给你。哈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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