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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ZQ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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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所有证据都指向了泡泡。。看来只有泡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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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发表于 2008-12-5 22:34 | 只看该作者
83啊,法律上你赢不了的3 K: q" Z4 k$ Z7 u3 Z
首先你需要证明:* G# k# P7 v! n( Q8 i8 i1 y
1.这些图片是你的  o+ ], c7 t9 j, u8 ^
2.这些图片是在这里首发. ~+ G& M/ B0 R& m' S+ |9 ~1 |6 J
网友们可以证明第一点,但不能证明第二点,所以网友作证无效。你需要的是一个第三方证人,证明图片是你的并且首发于PCI,问题是这个人是谁呢?
7 J9 u0 E7 e- j9 U其次PCPOP属于不知情转载,因此不需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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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楼主| 发表于 2008-12-5 22:48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第二点不能证明呢?10月1号首发与这里。论坛里面的数据都哟保留把。。。我想找不到比10月1号早的。。。。{bl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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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发表于 2008-12-5 22:5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王逸驰 于 2008-12-5 22:34 发表 & ~, `1 n8 f! ]: T7 a
83啊,法律上你赢不了的: X( C. ~8 n* n) M
首先你需要证明:
0 |% k% l" n4 @7 O9 ^& `1.这些图片是你的
1 l* p( Z$ ]% D$ _4 p1 W# `" j- N# ?2.这些图片是在这里首发3 q5 T3 C4 i9 h4 w, u$ B; b
网友们可以证明第一点,但不能证明第二点,所以网友作证无效。你需要的是一个第三方证人,证明图片是你的并且首发于PCI,问题 ...

$ h1 m" b, m% ~* V* ?9 d只要证明没有在泡泡上发表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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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发表于 2008-12-5 23:23 | 只看该作者
算了,法律咱太不懂,咱天朝国情也比较特殊,不过基于道义我还是再次支持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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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楼主| 发表于 2008-12-5 23:3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hairmanai 于 2008-12-5 23:23 发表
& X& l: n+ `" t4 l& R9 Q! F  I& y算了,法律咱太不懂,咱天朝国情也比较特殊,不过基于道义我还是再次支持83

  e0 z- Y3 F& D1 n( z0 w& W
$ S2 B- H& d3 b, ~9 S{sweat:] 道义。。。{nin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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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发表于 2008-12-7 00: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hairmanai 于 2008-12-5 23:23 发表 & D7 s0 @' X' a. j: t
算了,法律咱太不懂,咱天朝国情也比较特殊,不过基于道义我还是再次支持83
& ]5 F0 K# y' i2 B2 t9 s
今天看了一辑BBC的片子,里面介绍了你签名里提到的那种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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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发表于 2008-12-7 02: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酷风 于 2008-12-7 00:43 发表
/ p; T( V3 v4 m! i
' B9 y; _. F" U8 ]7 }: E今天看了一辑BBC的片子,里面介绍了你签名里提到的那种鸟
2 U3 n) D4 Z' L8 c9 s: x
不能休息的旅途,无法想象,它是如何的熬到最后1刻。我现在才后悔为什么这么晚了还不上床睡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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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发表于 2008-12-7 21:5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生相随 于 2008-12-7 02:05 发表
) ~9 `7 r: e! o; x, s4 Q# X4 A. j3 p. h
不能休息的旅途,无法想象,它是如何的熬到最后1刻。我现在才后悔为什么这么晚了还不上床睡觉)_)
9 k1 W7 G# }  i6 Y0 [# v
天堂鸟……当然不能落入凡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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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发表于 2008-12-8 20:5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ZQ83 于 2008-12-5 22:48 发表 ! Y  J3 X$ Y6 C. N3 x" j
为什么第二点不能证明呢?10月1号首发与这里。论坛里面的数据都哟保留把。。。我想找不到比10月1号早的。。。。{blush:]
- e2 p: _: q, |9 O$ K+ s
著作权人可以决定著作发表与否,所以发表先后不是关键。有其他证据证明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采纳发表先后作为判定依据的。如果双方都在举证发表先后而不举其他证据,那法院也就只有依据这个作出判定,这样对你不利。; d/ M# r* _; f, Z, h
我前面所以说你很容易胜诉,是因为你家的环境与照片上的背景能够印证,这是一个私有特征,有很强排他性的,这个特征被你证明,法院采信之后,证明效力强于发表时间先后。进入这个私有住所拍照,你证明自己的唯一性的同时,也证明了他人的不可能性,即便有人继续提出发表时间更早的证据,也会被你先行提出的创作地点上的不可能性证据强力的反证。所以对于著作权归属问题,有这个证据就足够充分了,向法院阐明的时候,要尽量的排他,声明你从未允许其他人进入你的私人住所拍摄音箱拆卸图,也就是说合法取得该照片的人只有一个就是你本人。你可以对你住所环境拍照,突出与照片背景相同的部分提交法院,同时阐明创作的构思、意图、时间、地点、创作过程等,先要求法院认定你拥有著作权。pcpop如果对此提不出反证,那么著作权就清楚了。2 n" @+ j+ x; x
至于说发表先后,不是你该提出的问题,著作权明确之后,你也没有责任和义务去证明你先发表。对方要提就是一句话回应:发表与否,发表时间,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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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发表于 2008-12-9 03:50 | 只看该作者
{shy:] {shy:] {s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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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08-12-9 20:1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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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楼主| 发表于 2008-12-9 23:3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饼干盒 于 2008-12-8 20:58 发表 ' f* A2 l0 e, J8 z/ N

: ]" n9 `4 H4 L6 L5 W  [$ U0 f+ L著作权人可以决定著作发表与否,所以发表先后不是关键。有其他证据证明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法院是不会采纳发表先后作为判定依据的。如果双方都在举证发表先后而不举其他证据,那法院也就只有依据这个作出判定,这 ...

$ d8 [8 ?8 G/ p9 {; i* Q; v* `5 I1 [- _) |) Z6 ~
唉。算了。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图片我就加上泡泡无齿的水印好了。。= =
: u6 [9 d+ F! c% H/ J' S: a0 v; N0 b
要不然交给仁兄你搞定。。。。所有赔偿都给你。哈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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