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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所有证据都指向了泡泡。。看来只有泡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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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11-28 17: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huffy:] 我原来发了PM5的拆解图片。。。。我最近上网搜索PM5。居然发现N多门户网站都有。。: A" E5 Z2 W6 B6 H
估计就是1个人写了很傻的评测!图片的作者也不注明。乱盗用。' T) k" y1 ^) e# y

! {! O, i6 v/ u* Y& Ahttp://www.pcpop.com/doc/0/334/334116.shtml  泡泡把原帖删除了。。但是图片还是找的到!{blush:] , x& }) G% [9 `) y( B# \) k( M
http://www.ca001.com/ca001/html/31/n-417131.html 还什么个001。。这个网站转自聪慧网。。聪慧网转自泡泡音频网!
9 h: t/ }8 K- i( J- C3 R) U' r, z
3 u! X* h' h& H# Y4 q! q8 \
% j5 V2 P) B% K$ i( i看样子有的玩了!{closedeyes:] ( F6 M; K- a2 u$ W6 q
PS:另外我可不可以叫他们赔点米。。。贴补家用。!{titter:]
' p+ B4 T2 t; B; U. @, K; H8 x1 O/ H) q

  j) d: N; U7 |! F+ x- O- j* G, {( D( t9 y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5 ~+ k; C; A* q
第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5 V9 i2 H+ z5 P" C$ r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 m' `  G% S0 Q& T" n" I% T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 B; p# a: S; X4 l2 W0 n
第四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 k  L4 ?: k) t7 p
第五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 Z6 q6 ~% d# R8 S( L第六条 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 A2 Z; {/ N: I
第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 w! a8 k3 N8 O" |$ l' f
第八条 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不能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视为未提出警告或者未提出索要请求。 # F# c4 a7 u; L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E2 r& F' |  ~
第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而采取移除被控侵权内容等措施,被控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F8 U7 W9 A4 L著作权人指控侵权不实,被控侵权人因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遭受损失而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由提出警告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E$ N! \: G& y8 Q

. e; ~" B4 d8 X- \  i& B% P2 B$ D9 y[ 本帖最后由 CZQ83 于 2008-12-2 18:49 编辑 ]
2#
发表于 2008-11-28 17:23 | 只看该作者
:shifty: 还是我厚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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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8 17:5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d-iori 于 2008-11-28 17:23 发表
- I" R, I2 F/ r$ ], k" i:shifty: 还是我厚道吧

0 e- y. `$ |8 z  G: J+ d. L( ?恩。还是你厚道哟!{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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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8 19:21 | 只看该作者
看来还登了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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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11-28 20:08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直接去搞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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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11-28 20:14 | 只看该作者
搞翻他
1 `3 u1 B# V2 g/ L0 @见者有份哈{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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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11-28 20:52 | 只看该作者
哈哈,顶了,搞翻他,最烦这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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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11-28 21:32 | 只看该作者
你每张图片喷点汁,不就盗不成了摸{glare:]   其余同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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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11-28 22:33 | 只看该作者
:mad: 为了LZ,,坚决支持LZ
5 }& K- |( b$ p$ L2 i: U& S' V) u  P" e( j) k  B
拼命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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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08-11-28 22:35 | 只看该作者
想知道PM5 和T200b 比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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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8-11-28 22:54 | 只看该作者
LZ气糊涂了...怎么可能有人来承认...
! E' G; {& i  }2 Y0 `* F记得以后贴照片要在关键位置加码...
# k5 O% E; Y# M, l只对互相知道的人提供无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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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9 00:2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AWard 于 2008-11-28 22:54 发表
# c' L: @3 s$ d. ULZ气糊涂了...怎么可能有人来承认..., Y: i( y, M: @4 {% r4 {0 H
记得以后贴照片要在关键位置加码...
& O9 R8 Q& Z- {6 X只对互相知道的人提供无码的...
: I8 \! X' x. A

" n6 \# `2 r' a6 f% w洞庭之声报。。。。居然用在商业用途上面。。。没有通过我的同意。。
- H$ G. S' A/ [& x, `$ @/ N( h/ u* z4 Y) X. T: f5 |
我还有些图片没有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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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08-11-29 00:47 | 只看该作者
你不嫌麻烦可以起诉的...8 N4 l4 d4 D; E5 H# H- T
可以在音频上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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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008-11-29 01:03 | 只看该作者
仔细看了下,泡泡说明了是转载,徐海瑞说明是转载洞庭之声报,洞庭之声报没看过就不发表意见了,估计也有说明转载的。而作者没有声明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 n: ~0 T3 g% i1 y, w2 |记得我4700换电容的文章居然也有几个“转载”的……汗~~- A/ N9 c. U8 q6 M9 ^

; z& I2 {  R! w, q0 d. i强帖试新头像{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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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楼主| 发表于 2008-11-29 01:0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生相随 于 2008-11-29 01:03 发表
; U; a  z$ O/ ?6 [4 ]仔细看了下,泡泡说明了是转载,徐海瑞说明是转载洞庭之声报,洞庭之声报没看过就不发表意见了,估计也有说明转载的。而作者没有声明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 m! h$ q5 Q. n2 X记得我4700换电容的文章居然也有几个“转载”的……汗~~ ...

; [; H/ U0 q' W; C$ y! b
" [" M. ~, r  n% S) _{shocked:] 我好像没有说。。未经同意不得转载....但是这就能转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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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08-11-29 01:14 | 只看该作者
理应是不可以的,不过真要弄起来就相对麻烦了,这方面不是很了解,还是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吧。
2 A# F2 C: a. {4 Q7 n# r只支持你1个,因为……D版~~PC里很多……只有个杀毒软件是正版{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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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8-11-29 09:46 | 只看该作者
支持LZ!!{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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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8-11-29 09:48 | 只看该作者
这年头这种官司还真是不好弄的,可能搞到最后只有糊涂了事啊!0 x8 e* }' p, }4 G% N
看深圳的“千万富豪”变成了“6万”,最后自认“4万”,6万元在深圳只够买个厨房啊!值得搞吗?# o# g' \8 p9 _7 S
楼主搞到的”家用“最后可能只能搞棵白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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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8-11-29 10:03 | 只看该作者
有米便是强{lol:]
9 N. `7 A8 ~) Y& S9 U9 V* P  ?3 c" Z1 l/ |: N2 y' }. Z& p
不过强烈支持83RP爆发{closedeyes:] 到时候别忘记了支持者们的好处{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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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8-11-29 12:05 | 只看该作者
进来支持下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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