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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rhe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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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伢 已经就地正法,被骗的网友请尽快告知详细过程,联合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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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发表于 2005-5-18 04:14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OC才是硬道理 at 2005-5-18 04:12

不能这样说,好人还是大多数嘛!
网友们自己要联合起来,营造一个好的网上环境.


呵呵,好的环境我都想要,但是上面说的的确是事实,不争的事实,!权.........不过千万别像武汉丫那样没出息,不然再大也会被拉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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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发表于 2005-5-18 04:1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04:14


一,因为我不承认自己是白痴,所以只能认同你的观点
二,因为我不承认自己是深山野人,所以也只能认同你的观点

呵呵,什么话都让你说了,如果有不同意见我就是什么什么的。。。晕哦,呵呵,你叫我如何答你?



呵呵,看来也是明白人,得罪了,莫怪,因为心里的小yt在作怪.......:cr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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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
发表于 2005-5-18 04:1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天地飘流 at 2005-5-18 04:11



不用猜测了,上面偶都帮你猜好测准了,如果你觉得他不该当骗子的话,那你以后小心交易了,最起码记得说不要用信封!:charles:
不过,偶喜欢用鸽子寄东西的,因为偶的这里的邮局规定平邮就是飞鸽传书,不信你可以入 ...


首先,你有我想要的咚咚
再者,你鸽子送货能够安全送到我手上

如果能够保证这两点,我也可以试试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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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发表于 2005-5-18 04:19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04:17


首先,你有我想要的咚咚
再者,你鸽子送货能够安全送到我手上

如果能够保证这两点,我也可以试试啊,呵呵:)



:wacko::wacko::wacko:靠呀,差点把自己当成白痴了,幸好冲了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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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发表于 2005-5-18 04:22 | 只看该作者
平常心看待不平常事,不现实的事情别再相信,就是有,那也是生事者自己的行为不当,是要负责的.XX除外:devil:,,到别的发大水了....................-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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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发表于 2005-5-18 04:2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tmpdc at 2005-5-18 00:51
请问,武汉伢这个ID在出这档事之前在GZ的价值。。
1。一文不值
2。400¥
3。800¥
4。大于800¥


这位朋友得问题其实很有道理。。。。:)
不知道观点是否一样,不过,也算是说出了我的某些所想,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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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
发表于 2005-5-18 04:30 | 只看该作者
呼呼,不磨嘴皮子了,早该睡了。。。看个帖子弄没了2个小时睡觉时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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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发表于 2005-5-18 04:3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03:35

挖苦人你还真是有一套:)

:sweatingbullets:说的俺脸稍微红了泥。。。俺并非无意挖苦你,即有意挖苦。原因很简单,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含糊的说辞是缺乏逻辑和证据支持的。
复杂一点说吧,,平信即平常信函,根据《邮政法》规定平常信函和明信片 邮局在收寄时不付予收据,且平常信函中不准夹寄非纸质性物品。显然,内存不是纸质性物品。以上内容俺仔细核对了邮政法的相关条文,准确无误。
,所以,无论是你以为,还是武汉鸭以为平信就是平邮。“以为”这个词在法律和事实面前没有任何说服力。丝毫不改变错误的事实本身,即平信不是平邮。同时,无数人已经“以为”了平信不是平邮。因此,无论是在法律和事实面前,还是在更多的以为面前,武汉鸭的说辞和你的以为都是不能成立的。
,对卖家是否不公平?这要看对事实本身的理解程度以及买卖双方的利益。卖家已经形成的事实说明,其在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时没有尽到自己应该尽到的义务和责任。相反,买家已经完成了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那么,在此基础上,买家以及交易平台GZ要求买家继续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公平合理的。可以说在买家之前的多次交涉中以及GZ最后意见前已经给卖家足够的时间解决此事。那么,在卖家仍然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时,作为买家和交易平台GZ有权根据事实和自身的因素决定可以采取的措施。至此,试问卖家真的被不公平的对待了吗?事实说明---没有。
,部分斑竹是否有私自意见?根据GZ斑竹问责制,各斑竹有权处理所在版区出现的问题。同时,总版阿祥之前在回帖中也给出意见“武汉呀负全责无须质疑......”,交易区斑竹fifi也提出“三日解决”,期间武汉鸭也接受了”快递给斑竹“并且快递费由斑竹个人承担的处理意见。虽然最后鸭子反悔并更进一步撕碎所有已达成的协议,但是丝毫不影响其之前在接受处理意见时所做的承诺------因为单方面的毁约是无效的。那么,在综合了版规,总版主意见,交易版主意见,买家同意,卖家同意的基础上,还有什么可以表现出斑竹是私自处理的呢?结论是---没有。
最后,俺乐意听到不同的声音,俺也乐意在常识和事实基础上否定这些声音。如果俺的挖苦让你感觉不爽,那你只好继续不爽了。俺的挖苦没有针对某个人,只针对某个人说的某些话。
最最后,赞自己一下,居然有耐心磨这么厚的嘴皮,扯这么长的淡。:thumbsup:

[ Last edited by 黑衣上帝 on 2005-5-18 at 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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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发表于 2005-5-18 04:5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04:27


这位朋友得问题其实很有道理。。。。:)
不知道观点是否一样,不过,也算是说出了我的某些所想,呵呵


人的道德比金钱还重要,他能用信封就知道他不懂这点

呵呵,早睡早起了

[ Last edited by 天地飘流 on 2005-5-18 at 0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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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发表于 2005-5-18 04:59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黑衣上帝 at 2005-5-18 04:36

:sweatingbullets:说的俺脸稍微红了泥。。。俺并非无意挖苦你,即有意挖苦。原因很简单,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含糊的说辞是缺乏逻辑和证据支持的。
复杂一点说吧,,平信即平常信函,根据《 ...



挖苦人你真有一套,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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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发表于 2005-5-18 06:35 | 只看该作者
好像这哥们是gz的红人来的,也是p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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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发表于 2005-5-18 06:49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luckwan at 2005-5-18 06:35
好像这哥们是gz的红人来的,也是pz



yt当年也是,偶自始至终也觉得他不是pz,但是兄弟还是多个心眼好,海水不可斗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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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发表于 2005-5-18 07:54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03:11
买家要求平邮,武汉丫也申诉过说对方用平邮,这是不争的事实。。。
有些人就说平邮不等同于信封--这个说得没错,不过多少有些强词夺理的味道。
说句实话,看到要求平邮,我一开始也以为是应该用信封的。。。
...


ok,你脑子坏了...
先考虑下用平信发出诺大的内存的可能性吧.武汉牙或许压根就没发出过任何内存,如果他不是猪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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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发表于 2005-5-18 07:5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03:11
买家要求平邮,武汉丫也申诉过说对方用平邮,这是不争的事实。。。
有些人就说平邮不等同于信封--这个说得没错,不过多少有些强词夺理的味道。
说句实话,看到要求平邮,我一开始也以为是应该用信封的。。。
...

你也以为平邮就是平信,那是因为你不了解其中的区别,但是卖家是一个商人,
网络异地交易频繁,他能不知道?即使你是真的不知道那也不能说明你是无过错的。
过失杀人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了?
斑竹&买家都给了卖家一定的时间&诚意来解决纠纷的,但是卖家不予理睬。
试问GZ官方处理这件事情有什么不对?
如果任由这样无良的卖家在这里消遥自在,
那么有谁还敢到这里交易?

[ Last edited by 阿水哥 on 2005-5-18 at 07: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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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发表于 2005-5-18 08:02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黑衣上帝 at 2005-5-18 04:36

:sweatingbullets:说的俺脸稍微红了泥。。。俺并非无意挖苦你,即有意挖苦。原因很简单,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含糊的说辞是缺乏逻辑和证据支持的。
复杂一点说吧,,平信即平常信函,根据《 ...

赞一个!写这么长的文章,看的头晕。:sweatingbull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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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
发表于 2005-5-18 08:0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阿水哥 at 2005-5-18 07:56

你也以为平邮就是平信,那是因为你不了解其中的区别,但是卖家是一个商人,
网络异地交易频繁,他能不知道?即使你是真的不知道那也不能说明你是无过错的。
过失杀人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了?
斑竹&买家都给了 ...

另外一边方向看来,GZ的处理是伤不了武汉牙半根汗毛的.
他在乎这个ID吗?他在乎你这个GZ吗,他在乎那"联合通缉"吗?
他就那我行我素,鸟也不鸟你们,照常做他的生意,,,没事做了,偶然上来胡言鸟你们几句"去了深圳几天.." 云云已...
既然处理对他是毫无伤害的(我想他是这么认为的),那有什么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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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发表于 2005-5-18 08:10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03:11
买家要求平邮,武汉丫也申诉过说对方用平邮,这是不争的事实。。。
有些人就说平邮不等同于信封--这个说得没错,不过多少有些强词夺理的味道。
说句实话,看到要求平邮,我一开始也以为是应该用信封的。。。
寒一个。。。
至于信封包内存能否投进邮箱,是个人都知道答案是肯定的。

感觉最近GZ上面处理问题的办法,有些欠妥当。至少,对卖家不是那么公平。
作为一名普通的网友,认为上面有个朋友说得对--“纵观这次及前几次较大的交易事件,隐约感觉到所谓的“GZ官方”(大多数情况下看起来像是少数几个版主的操作)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越来越偏离合情合理了 ”

无语!
既然呢说大家说得没错,为什么又说大家强词夺理?什么逻辑?
我说的怎么能把内存投进邮箱的意思是,邮箱入口离邮箱底部大概有30、40cm的样子,
怎么忍心把这么贵重娇嫩的东西往下放?我平时插拔内存的时候还小心翼翼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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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发表于 2005-5-18 08:12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Consam at 2005-5-18 08:06

另外一边方向看来,GZ的处理是伤不了武汉牙半根汗毛的.
他在乎这个ID吗?他在乎你这个GZ吗,他在乎那"联合通缉"吗?
他就那我行我素,鸟也不鸟你们,照常做他的生意,,,没事做了,偶然上来胡言鸟你们几句&q ...

说的有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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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发表于 2005-5-18 08:2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Consam at 2005-5-18 08:06

另外一边方向看来,GZ的处理是伤不了武汉牙半根汗毛的.
他在乎这个ID吗?他在乎你这个GZ吗,他在乎那"联合通缉"吗?
他就那我行我素,鸟也不鸟你们,照常做他的生意,,,没事做了,偶然上来胡言鸟你们几句&q ...

说到底要解决问题还是要买家出面,因为这毕竟是他的事,GZ已经做了自己所能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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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发表于 2005-5-18 08:28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OC才是硬道理 at 2005-5-18 04:01
武汉的兄弟也行动起来了,赞一个!
Sample http://bbs.hardsalon.com/dispbbs ... D=152922&page=1TextText

呵呵,这次做的有点像模像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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