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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rhe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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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伢 已经就地正法,被骗的网友请尽快告知详细过程,联合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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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发表于 2005-5-19 08:2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legou at 2005-5-19 03:01
大家努力100贴去

这个事件我曾经发表过支持 武汉Y 的

现在我还是那个观点 买家没有指定好的物流渠道 就应该负上1定的责任 卖家不需要负全责的

你有神经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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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2#
发表于 2005-5-19 08:43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9 08:25

知道他们思维特别你还那么多废话:sweatingbullets:
累不累:p


想想也是,我笨,我也想不通为什么会有人这么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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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
发表于 2005-5-19 08:55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legou at 2005-5-19 03:01
大家努力100贴去

这个事件我曾经发表过支持 武汉Y 的

现在我还是那个观点 买家没有指定好的物流渠道 就应该负上1定的责任 卖家不需要负全责的



谁好心,拉堆屎,用快递到付给这家伙吧...保证新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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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ly 该用户已被删除
1364#
发表于 2005-5-19 09:09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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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5#
发表于 2005-5-19 09:2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RiYaYaDe at 2005-5-19 07:59

同意,顺便把那个什么errorfw也端了,p话多


动机有了,请付诸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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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6#
发表于 2005-5-19 09:4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legou at 2005-5-19 03:01
大家努力100贴去

这个事件我曾经发表过支持 武汉Y 的

现在我还是那个观点 买家没有指定好的物流渠道 就应该负上1定的责任 卖家不需要负全责的

你的意思就是平邮不是好的物流渠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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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
发表于 2005-5-19 11:13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legou at 2005-5-19 03:01
大家努力100贴去

这个事件我曾经发表过支持 武汉Y 的

现在我还是那个观点 买家没有指定好的物流渠道 就应该负上1定的责任 卖家不需要负全责的


莫名其妙,什么叫好的物流渠道?平邮就是好的物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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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
发表于 2005-5-19 12:33 | 只看该作者
我以前做过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谈谈看法:
第一:本案中有两个合同关系:1、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2、卖方和邮局的运输合同关系
第二:关于平邮,应理解为普通包裹,因为无论根据常识还是字面的意思都应这样理解。即便卖方不这样理解,愿意将平邮理解为平信,那么卖方应该提出充分的理由支持自己的主张。
第三、货物丢失,也就是买家没有收到货物。首先,买家应该对自己的主张,也就是未收到货物负举证责任;若买方可以证明自己未收到货物,则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应为卖方。因为,在买卖合同中,买家的义务只有接受货物一条。在货物转移到买方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均由卖方负责。至于卖家使用平邮还是平信,并不能解除卖方的责任。买方只要没有收到货物,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那么卖家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应用平邮却用了平信,这只不过是未完全履行合同。即使卖家发了货,由于邮局的原因,货物在途中损坏或者灭失,该责任仍由卖方承担。至于如何向邮局追偿,那是卖方和邮局的运输合同所涉及的另一个法律关系,与买方无关。即便卖家使用了特快专递,但是买家未收到货,卖家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我建议卖方在买方可以举证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重新向买家发货。
有何其他见解,请与我交流:
QQ 1136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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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
发表于 2005-5-19 12:35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cybershi at 2005-5-19 12:33
我以前做过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谈谈看法:
第一:本案中有两个合同关系:1、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2、卖方和邮局的运输合同关系
第二:关于平邮,应理解为普通包裹,因为无论根据常识还是字面的意思都应这样理 ... 因此,我建议卖方在买方可以举证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重新向买家发货。

:thumbsup:
走司法途径是否合适?很多认得观点似乎是走司法途径很难解决?

[ Last edited by errorfw on 2005-5-19 at 1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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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
发表于 2005-5-19 12:40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9 12:35

:thumbsup:
走司法途径是否合适?很多认得观点似乎是走司法途径很难解决?


我认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需要法律和道德两种标准来衡量和建立
论坛作为一个虚拟的社会,也应该如此

不过另一方面:采用司法途径从经济上和时间上来说都是
很不划算的

法的作用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指引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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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
发表于 2005-5-19 12:44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cybershi at 2005-5-19 12:40


我认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需要法律和道德两种标准来衡量和建立
论坛作为一个虚拟的社会,也应该如此

不过另一方面:采用司法途径从经济上和时间上来说都是
很不划算的

法的作用不仅在于惩戒,更 ...


的确,法是最低限度上的道德。。。

鉴于双方谈不拢,大概要减小买家的损失,似乎没有更好得办法了。

[ Last edited by errorfw on 2005-5-19 at 1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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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
发表于 2005-5-19 12:51 | 只看该作者
路过,看看。总结非大JS货不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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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
发表于 2005-5-19 12:55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9 09:21


动机有了,请付诸行动。

啊哈哈,没有没有,我只是提个建议,抛砖引玉啊,也许大家会有更好的意见的是不是。。:lol::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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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4#
发表于 2005-5-19 13:04 | 只看该作者
就地正法了??唉,还好没有买他的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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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
发表于 2005-5-19 13:45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cybershi at 2005-5-19 12:40


我认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需要法律和道德两种标准来衡量和建立
论坛作为一个虚拟的社会,也应该如此

法的作用不仅在于惩戒,更在于指引和教育……  

同意。法的意义在于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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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
发表于 2005-5-19 14:42 | 只看该作者
那次要买他的8700,非要货中介.

款中介的话,就算给我发个烂卡也不赔.幸亏没上当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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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
发表于 2005-5-19 14:47 | 只看该作者
现在就事论事:
事件从平邮开始,作为一个寄过这么多东西的JS,难道不知道平信跟平邮的区别?可信度有多少,退一万步来说,即使不知道差别,总该知道平信到达后内存无事的机率有多少?他有没有从买家的角度考虑过一次?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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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ly 该用户已被删除
1378#
发表于 2005-5-19 14:52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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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
发表于 2005-5-19 15:04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cybershi at 2005-5-19 12:33
我以前做过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谈谈看法:
第一:本案中有两个合同关系:1、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2、卖方和邮局的运输合同关系
第二:关于平邮,应理解为普通包裹,因为无论根据常识还是字面的意思都应这样理 ...

请问买家如何举证才能有法律效应,具体地说说看?一封平信,个人感觉买家无法举证。估计卖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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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
发表于 2005-5-19 16:05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realhyg at 2005-5-19 15:04

请问买家如何举证才能有法律效应,具体地说说看?一封平信,个人感觉买家无法举证。估计卖家也认识到了这一点。


越说越感觉偏题了
呵呵
这个问题看似容易,其实很麻烦,买家如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收到信件?
恐怕要查邮局的纪录了。邮局有没有将此信投递?
但是邮局对于平信是没有纪录的,也就是说买家无法举证自己没有收到
至于邮局对平信的收发没有纪录,那是另一个问题。
既然买家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败诉责任。
不过,我们可以从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重新分析这一问题。
合同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公平,在本例中,买家、卖家起始时的地位是不公平的
卖家收款后发货,因此卖家处于合同的优势
为了使合同双方地位平等,我认为本例中法律可以向买家倾斜,将举证责任倒置
也就是说,若卖方不能证明自己将信件投递到卖方手上,卖方就没有完成自己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买方可直接要求卖方证明其已经发货,卖方同样难以证明。
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件劳民伤财的事
所以我希望大家能够友好协商,在版主的主持下调解此事。
忘了说,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必须调解
即使走入司法途径也要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双方何不互相谅解,妥善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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