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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oolj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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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纠纷]与 讨厌爱迪生 交易INTEL 975XBX主板一块出问题.已经解决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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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发表于 2006-8-3 11: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walker2008 于 2006-8-3 10:50 发表



不知道这是合同法的哪一条  #。#:sweatingbullets:


不知道不等于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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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发表于 2006-8-3 11:13 | 只看该作者
看起来像是个电感,找一下内存插槽附近看有没有少的。另外如果是碰下来的电感两边应该很锐或者缺损,如果是圆滚滚的就不是碰下来的(可能不是这块板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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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发表于 2006-8-3 11: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老虎今天吃草 于 2006-8-3 11:10 发表
如果故障是那个电阻?引起的话,感觉是mod 虚焊,学过电的人应该都明白~~~~~~~~~
还有,掉这么小一颗东西确实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也不应该是快递公司的责任(疑点还是“虚焊”)

现在问题是找到是从哪里掉的没有?找到了,焊上去,看能不能用。重点是找到根源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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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发表于 2006-8-3 11: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ybershi 于 2006-8-3 10:19 发表
早晨再来看看~貌似越来越激烈了~~~

这件事情是争论不出什么结果的~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卖家一点责任都没有~

因为买卖关系中,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在本例中,由于涉及到运输

在 ...


国际贸易和多式联运仲裁是主要依照贸易习惯、以往案例而不是合同法。网上交易和GZ这里的惯例是包到手好,以前也有无数案例可循。仲裁的时候应依照此惯例。
不知道他们交易的时候有没有约定包到手好,没有约定就是遵循惯例。除非他们约定了不用包到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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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发表于 2006-8-3 11:1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ylziihi 于 2006-8-3 10:57 发表

现在暂时还没有这条,以后会制定进去的。


已经有了~~~所以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谈,买家是吃亏的~~

正因为此~~才建议卖家给与买家道义上的,力所能及的援助~

唉~~好心没好报~~买家情绪激动,连我一块PK~~:cr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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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发表于 2006-8-3 11:1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avacap 于 2006-8-3 11:14 发表


国际贸易和多式联运仲裁是主要依照贸易习惯、以往案例而不是合同法。网上交易和GZ这里的惯例是包到手好,以前也有无数案例可循。仲裁的时候应依照此惯例。
不知道他们交易的时候有没有约定包到手好,没有约定 ...


中国是不适用判例的~~~
中国的原则规定是~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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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发表于 2006-8-3 11: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avacap 于 2006-8-3 11:14 发表


国际贸易和多式联运仲裁是主要依照贸易习惯、以往案例而不是合同法。网上交易和GZ这里的惯例是包到手好,以前也有无数案例可循。仲裁的时候应依照此惯例。
不知道他们交易的时候有没有约定包到手好,没有约定 ...



看来还是要找个律师,对卖家对买家都能找到相互有利的法律条例。看来立场可以决定一切,包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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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发表于 2006-8-3 11: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讨厌爱迪生 于 2006-8-3 11:02 发表



他不是卖YLJ CRT的JS吗? 难道我记错了 还是怎样? 他RP 好不好 我不知道 我不认识他 ,他事故少还是多 我也没关注,我只是知道 从现在这个帖上 已经看到了不少人的原来面目 不少人PM 给我说   原来某人 还 ...


RP好不好~公道自在人心~
如果一叶障目不见泰山~那就只能说一句目光短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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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发表于 2006-8-3 11: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讨厌爱迪生 于 2006-8-3 11:02 发表



他不是卖YLJ CRT的JS吗? 难道我记错了 还是怎样? 他RP 好不好 我不知道 我不认识他 ,他事故少还是多 我也没关注,我只是知道 从现在这个帖上 已经看到了不少人的原来面目 不少人PM 给我说   原来某人 还 ...

感觉这句话有点隐含的“意思”呀???:sweatingbull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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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发表于 2006-8-3 11:1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ybershi 于 2006-8-3 11:16 发表


中国是不适用判例的~~~
中国的原则规定是~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恩,这是中国法律的不健全处,尤其对于新兴的网络交易。

所以GZ上的仲裁应该依照国际贸易仲裁方法,而不是相对落后的中国法律。

(低调,敏感话语编辑掉....)

[ 本帖最后由 savacap 于 2006-8-3 11:2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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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发表于 2006-8-3 11:2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wersix 于 2006-8-3 11:17 发表



看来还是要找个律师,对卖家对买家都能找到相互有利的法律条例。看来立场可以决定一切,包括法律。


斑竹“农民伯伯”是法官呀~~
相信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俺不发表意见了~~省得连我一同PK
水几贴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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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发表于 2006-8-3 11:23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大家可以在这说理,说事,但是两位当事人首先请别激动,其他的人只是发表他们自己的见解,不必要对一些自己觉得意见和自己相左的人进行“攻击”,那样没什么意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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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发表于 2006-8-3 11: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avacap 于 2006-8-3 11:19 发表


恩,这是中国法律的不健全处,尤其对于新兴的网络交易。

所以GZ上的仲裁应该依照国际贸易仲裁方法,而不是相对落后的中国法律。

(低调,敏感话语编辑掉....)



没错~~~中国法律确实不适用于当前的网络交易~否则就违背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平”

以前偶也就这类的事件开帖子讨论过~~

但一直回响寥寥~~

唉~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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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发表于 2006-8-3 11:2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ybershi 于 2006-8-3 11:17 发表


RP好不好~公道自在人心~
如果一叶障目不见泰山~那就只能说一句目光短浅了~




通常在交易前,说话苛刻,条件N多,坏话说前面,通常是个好JS.

最讨厌事前马屁,或者摸令两可的LJ


JS应该是在交易前后一个样,要温柔耐心你就温柔耐心到底,要冷漠苛刻你也就冷漠苛刻到底。

每个人卖东西的方式方法不同,但是请表里如一,从一而终些。

cybershi算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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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发表于 2006-8-3 11:2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ybershi 于 2006-8-3 11:23 发表



没错~~~中国法律确实不适用于当前的网络交易~否则就违背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公平”

以前偶也就这类的事件开帖子讨论过~~

但一直回响寥寥~~

唉~不说了~


唉,不说了,我们学法理的同学工作那个难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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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发表于 2006-8-3 11: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ybershi 于 2006-8-3 11:11 发表


就事论事而已,犯不着这么敏感吧~

感觉YLJ不爽你可以不买~~胡乱揣测未必是什么能见到光的做法




我说你是卖 YLJ 的不对吗? 你不是正在卖YLJ吗?我有说YLJ 不好吗? 我胡乱揣测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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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发表于 2006-8-3 11:2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ybershi 于 2006-8-3 11:15 发表


已经有了~~~所以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谈,买家是吃亏的~~

正因为此~~才建议卖家给与买家道义上的,力所能及的援助~

唉~~好心没好报~~买家情绪激动,连我一块PK~~:crying:

在这里不要谈法律如何如何,那种先签收后给货的行为属于法律不保护的格式合同,大家不也是认可了吗,没听水说是打赢了官司的.到手保好不是指从快递拿到手里就算是责任的终结,没测试怎么知道好坏呢.从法律意义上说交易应该是从买卖双方认可合同到买方认可合同结速为止,包括事先商定的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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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发表于 2006-8-3 11:3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avacap 于 2006-8-3 11:27 发表


唉,不说了,我们学法理的同学工作那个难找啊......


唉~偶也是做律师半路出家~~做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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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发表于 2006-8-3 11:32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最好就是 卖家把主板修好 测试过 然后再发给买家,还要适当补偿一点钱
因为买家并不是想花那么多钱买一个修过的主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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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发表于 2006-8-3 11:32 | 只看该作者
建议GZ就“到手包好”出台一个明确的合理解释,好像以前有,但是不够细。


卖买双方都按符合自己利益来解释“到手包好”,那岂不是天下大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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