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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如果说通过法律途径现在维权还存在哪些问题和困难?
陈绍森:困难还是存在的,也挺大,而且比较广泛。比如说证据的问题,假设说消费者的权益被侵害了,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要找到谁侵害了你的权益?主体首先要找到。你的权益要向谁主张?如果主体找不到人,你到法院、消费者协会都没法解决。因为你不知道投诉的是谁。
还有订货的时候凭证一定要留下,很多消费者订货的时候往往忽略了,订货的时候可能分几个步骤,就点击、确定、这个过程消费者往往就是输入完了点击确定,下一步,最后完成,确定就完了。订完货以后等着商家把货送上门。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每一页订货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每一页订货的页面打印出来,这是涉及到证据保存的问题。你要订货的目的地、什么方式支付,在法律上这是属于电子证据,可以认为是有效的,上面也有时间和网址。
主持人:如果发生问题网页被删除的话,那么这个打印出来的纸张也是有效的?
陈绍森:对。因为这至少有一个凭证,不打印你口头的说什么都没有,这是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消费者为了图方便也不要发票,比如发生纠纷了,已经知道权益被侵害了,很多消费者就是直接找商家,说这个产品对我造成了损害,必须得赔偿或者退货。过了半个月以后可能没声音了,他是在拖延时间,妖把你网上的材料信息都删除掉。这个时候消费者应该找一些公证处,他们会提供这种服务,就是对网上的一些资料、页面进行公证。公证的页面内容是有法律效力的。
再一个就是网络的管辖权的问题,因为网络比较特殊,不知道商家在哪个地方?电子商务上网络管辖权的确定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中国的法律体制是一个法院管一个地方,不能跨区域的负责。所以说你在网上可能在北京订货,但是商家有可能在上海给你提供货物但是你在北京订了货,比如北京朝阳区,那么这是北京朝阳区有管辖权,还是上海有管辖权呢。
主持人:目前已有的案例都是怎样操作的呢?
陈绍森:还是按比较传统的法律去解决。比如还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确认网络管辖权。比如民事纠纷,就有规定因合同纠纷发生的纠纷是按合同履行地或被告履行地。比如侵权纠纷,是按侵权纠纷行为地法院来管辖。网络上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定,只能根据一些传统的法律解决。比如侵权,比如一个在上海一个在北京,发过来的货我现在发现货质量有问题,我现在在北京发现的质量有问题,应该属于侵权结果地,因为货发过来了,在北京朝阳区打开,发现质量的问题地可能我会找一些质量监督部门验证质量有没有问题,这就是侵权结果地可以提起诉讼。目前的法律还是根据老的一些民事诉讼法的途径采取一些防范措施。网络上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网络管辖权做出一个专门的规定。
主持人:据您了解国家相关部门有没有意识到这也是发生比较多的这种现象是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进行管理的?
陈绍森:国家还是比较重视这块的,尤其是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层。比如说我们这个协会也是在积极的探讨网络电子商务方面管辖权的问题。网络比如说域名在管辖成分里已经确定了,域名有域名注册地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有了明确的确定,只要发生域名纠纷就可以找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这就不会发生纠缠不清、说不清的情况了。网络购物方面国家还是非常重视,但是我想未来肯定会出现相关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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