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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超频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韩国扎尔曼株式会社于2006年8月的专利官司(案号: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87-196号十个),因未能及时提供原专利发明人台湾郭清松先生的正式书面授权,广东省高院判本公司败诉。本公司尊重省高院判决,但会继续维护自身的权利,而官司以涉及的产品:SPA-8C-42AL、SPA-901CU、SPA-1200AL+、SPA-901CUAL、SPA-801AL、SPA-801-Ⅱ、SPA-900CUAL+、SPA-801CUAL、SVC-705AL、SVC-705CU共计十个,本公司已全部停止制造及销售。
[ 本帖最后由 windeye 于 2008-5-3 00:50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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