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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盘] 硬盘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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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8-6 02:2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逍遥容与 于 2011-8-18 03:34 编辑

硬盘已出!

同时也证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As Hemingway said,Mad dog just does'n know who's in charge here! I mean the GZ world.

For the web society's long-term development, the whole members of the GZ that should insist on the principles of trustworthiness and mutual benefit,instead of bully and invectives.

36#
 楼主| 发表于 2011-8-18 02:2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逍遥容与 于 2011-8-18 03:55 编辑

说不出道理就骂街吐唾沫星子,说相声的给这类人冠以十分形象的名称:滚刀肉、坐地炮。而我对这类人的总结就是SOB:simpleness、outlaw、boorishness
如今这年头,“无知”能当饭吃?骂街能骂出尊严?现在不是文革年代!主动跑到别人家门口霸凌是一定被鄙视的,即使他不知道自己很恶心。骂街之后还假装斯文,就更恶心了,假斯文是藏不住的。
对于某君的种种陋习,我们只能感叹:没受过教育是一件多么遗憾的事!


                                                                          道德是做人的根本。——陶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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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1-8-17 12:07 | 只看该作者
俺来上法律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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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1-8-17 11:18 | 只看该作者
沉了·····水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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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1-8-17 10:51 | 只看该作者
看错了 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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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1-8-17 10:50 | 只看该作者
290包快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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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1-8-17 10:27 | 只看该作者
好啦,是不是要我来证明这位朋友不是枪啊,能不能回帖的主题都绕着盘转啊~~~ 楼上的那位朋友好像也非常喜欢争,上次我就是怕你们会再吵起来,我就故意挡在前面,做了640G黑盘的性能测试,像这次,我还能做点什么呢~~~ 回帖说的是事,不要骂人,我再强调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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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1-8-17 10:12 | 只看该作者
ula513 发表于 2011-8-16 23:10
我没离线啊······

貌似就是你在我贴里发言要30块买我的320G硬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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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1-8-16 23:10 | 只看该作者
我没离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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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1-8-16 23:00 | 只看该作者
ula513 发表于 2011-8-16 22:51
290包快到上海

楼上的,10点51发言,10点55就离线了,当枪也敬业点呢先,不是同一人换马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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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1-8-16 22:54 | 只看该作者
逍遥容与 发表于 2011-8-16 19:37
你对法条一无所知,语文也差得要命,“语病”是指语法错误、语义错误,没有错误的不是语病。

我跟你 ...

看了你的最新发言,我更新对你的看法:本性龌龊,小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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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1-8-16 22:51 | 只看该作者
290包快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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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1-8-16 22:42 | 只看该作者
逍遥容与 发表于 2011-8-16 19:37
你对法条一无所知,语文也差得要命,“语病”是指语法错误、语义错误,没有错误的不是语病。

我跟你 ...

你很强大!
在下对你的仰慕just like滔滔江水延绵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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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6 19: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逍遥容与 于 2011-8-16 19:39 编辑
majunon 发表于 2011-8-16 19:07
继续详解逍遥兄的举例
(举例:买家在QQ上明确表示购买意向,卖家没有明确反对出售,继而提供淘宝链接供 ...


你对法条一无所知,语文也差得要命,“语病”是指语法错误、语义错误,没有错误的不是语病。

我跟你谈的是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别把话题转移到淘宝。你给我淘宝链接,就可以在法律上视为你期待这笔交易变为事实,是对口头约定的行为上的“主动实施”。再说,淘宝是交易平台,我没有在淘宝上购买你的商品,没有实际交易发生,举报什么?你气糊涂了吧?口头约定和实际交易是两码事。跟我谈法条你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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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楼主| 发表于 2011-8-16 19:2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逍遥容与 于 2011-8-16 19:42 编辑
majunon 发表于 2011-8-16 18:33
跟你这种小人谈律法,平白毁了我名声,但我也不能任你信口开河,特发言以正世听
口头约定,如果约束的 ...


你连合同有效要件都不懂,字里行间都透着无知。
所谓合同,都是约束将来发生的行为,不是现在的!已经发生的事件就变为历史,不需要再订立合同或约定来约束历史。
法条是法条,法律,都是强制性的规定,而诚信,属于道德范畴,与合同法有关系吗?法律与道德完全两个世界!老糊涂到家了,还自以为是,我有法学第二学位,你学过法律吗?
你举的例子A和B的交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该这样解释:A与B若已经达成一致,3天后付款交货,不管A有没有把货物交给B,都是一种口头约定!回去买本法条好好学吧!很多公司没交货就要赔款,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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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1-8-16 19:22 | 只看该作者
逍遥容与 发表于 2011-8-15 18:08
口头预定也是协议的一种,做生意的都懂,尤其是此极品卖家吆喝了半天居然连个淘宝链接都不做的情况下,也只 ...

你这种人,从你还愿意搬些条款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来看,可能也谈不上龌龊或是小人,准确说:可能有点不爽快
偏偏俺是个唯恐不爽的人,平生最不愿跟不爽快的人交往,我到此为止
不过你要想较劲,我也乐于陪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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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1-8-16 19:07 | 只看该作者
逍遥容与 发表于 2011-8-16 18:16
对一个除了骂街和鹦鹉学舌之外别无强项的专用铅笔,我真懒得理他,连合同法上关于口头约定的含意都不懂,真是菜 ...

继续详解逍遥兄的举例
(举例:买家在QQ上明确表示购买意向,卖家没有明确反对出售,继而提供淘宝链接供买家付款,即视
为约定有效)

红色标记的地方是他语病发生的所在,各位观众,卖家提供链接给买家,仅能表明“若买家在适当的时间范围内拍下且付款”,则卖家应当交付宝贝,仅此而已,事实上淘宝也正是这样执行的,逍遥兄,若坚持你的主张,何不去淘宝举报我呢?等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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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8-16 18:4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ajunon 于 2011-8-16 18:52 编辑
逍遥容与 发表于 2011-8-16 18:16
对一个除了骂街和鹦鹉学舌之外别无强项的专用铅笔,我真懒得理他,连合同法上关于口头约定的含意都不懂,真是菜 ...


(举例:买家在QQ上明确表示购买意向,卖家没有明确反对出售,继而提供淘宝链接供买家付款,即视为约定有效)
你这个举例倒有点儿意思,不过那看你意思,万一这会儿你跑西天了或是干啥了,那卖家到死也得等你是吧?
在网络上没人知道你是条狗,这句话听过吧,我把链接发给狗,说不定还回声狗叫,发给你逍遥容与兄弟,我可叫声也没听到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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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1-8-16 18:3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ajunon 于 2011-8-16 18:37 编辑
逍遥容与 发表于 2011-8-16 18:16
对一个除了骂街和鹦鹉学舌之外别无强项的专用铅笔,我真懒得理他,连合同法上关于口头约定的含意都不懂,真是菜 ...


跟你这种小人谈律法,平白毁了我名声,但我也不能任你信口开河,特发言以正世听
口头约定,如果约束的是现在没发生将要发生的事件,则考验的是当事人的信用,如果一方不守约,则视为不诚信,仅此而已,事件没有发生,双方都没有损失;
口头约定,如果是对已经发生的事件,当事一方可以在未来兑付某项条件,进行的口头约定,则此约定是有效约定,当事人有义务履行。比如:A卖东西给B,B要求3天后付款,A若已交付东西给B,则B不能再退还东西给A,而必须准时付款;但本案若A从未交付东西给B,则双方谁都可以爽约,考验的是双方的诚信问题
小家伙,我怕你不明白,说的够详细了吧?跟我谈律法,你还嫩点儿
以我们2人这件事来说,你口头要“明天买”,我跟你确认你的“要约”,但没收到你的回复,有什么口头约定阿?小东西
你第二天4点说:“链接做好了吗?”(注意:你这时仍没确认你的“要约”),我给你链接后,直到晚8点人家拍下,也没等到你一句屁话,谈什么口头约定阿,小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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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楼主| 发表于 2011-8-16 18: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逍遥容与 于 2011-8-16 18:21 编辑

对一个除了骂街和鹦鹉学舌之外别无强项的专用铅笔,我真懒得理他,连合同法上关于口头约定的含意都不懂,真是菜中之菜。
口头约定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三个:
1、当事人包含2个或2个以上,在同一交易中一方愿买,一方愿卖;
2、如一方未明确反对,又以隐含意思表示同意交易,则视为达成一致,约定有效;(举例:买家在QQ上明确表示购买意向,卖家没有明确反对出售,继而提供淘宝链接供买家付款,即视为约定有效)
3、此交易应是合理合法的交易内容。
另外,口头约定不是书面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合同法难以约束。如卖方擅自取消交易,而事先又未规定违约处罚方式时,买方无法得到补偿。但出于商业环境凝造的氛围,卖方应对违约行为主动表示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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