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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rhe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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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伢 已经就地正法,被骗的网友请尽快告知详细过程,联合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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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发表于 2005-5-18 14:39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4:36


恩,我没看清楚“黑衣上帝”在“#1220”里面说的是“买家”而不是“卖家”。
搞错了,不好意思。


晕,结合上下文,你没错啊。。。。
如果是买家,逃避什么责任啊?
没记错的话,在买卖双方的qq记录里面,卖家是要求一人一半的。买家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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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发表于 2005-5-18 14:4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黑衣上帝 at 2005-5-18 14:38

耶~~~~被俺糊弄过去乐,俺就知道会有这样的漏子,哈哈哈哈,,,


嘿嘿,不得不承认,你这一招用得挺好,挺熟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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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发表于 2005-5-18 14:42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4:41


嘿嘿,不得不承认,你这一招用得挺好,挺熟练的。

:lol::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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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
发表于 2005-5-18 14:43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14:39


晕,结合上下文,你没错啊。。。。
如果是买家,逃避什么责任啊?
没记错的话,在买卖双方的qq记录里面,卖家是要求一人一半的。买家不同意。

好玩嘛,那么认真干吗,你又没扔800块买郁闷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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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发表于 2005-5-18 14:4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4:25

靠,你还叫人家出示机票呢:ph34r:

两害取其重嘛,去深圳那么轻松的事,可以假装相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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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发表于 2005-5-18 14:49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14:39


晕,结合上下文,你没错啊。。。。
如果是买家,逃避什么责任啊?
没记错的话,在买卖双方的qq记录里面,卖家是要求一人一半的。买家不同意。


当初回帖的时候的确把他的“买家”看成了“卖家”。
意思上没多大的出入,这也算是个歪打正着吧。

给别人糊弄了,就认咯,有什么大不了的?
谁叫自己一时间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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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发表于 2005-5-18 14:54 | 只看该作者
呵呵,其实有的人也并没有仔细看,所以才有了引用你的帖子。。。还煞有介事的解释。。。
想不到贻笑大方了。。。
所以我说,不好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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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
发表于 2005-5-18 14:5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黑衣上帝 at 2005-5-18 14:43

好玩嘛,那么认真干吗,你又没扔800块买郁闷玩


呵呵,的确,我是很认真的看每个帖子,仔细的思考,希望我说出的话是经过思考,是经的住推敲,因为说话要负责。。。
对你而言是好玩,之前我也并不算认真,但是这里有些人出言不逊已经成为习惯,我受到不尊重的对待,所以我希望能够认认真真开诚布公的交流。。
呵呵,虽引用了你的话,但是并非针对你,希望你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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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发表于 2005-5-18 15:01 | 只看该作者
总体感觉....

这个解决纠纷的帖.口水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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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发表于 2005-5-18 15:02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14:57


呵呵,的确,我是很认真的看每个帖子,仔细的思考,希望我说出的话是经过思考,是经的住推敲,因为说话要负责。。。
对你而言是好玩,之前我也并不算认真,但是这里有些人出言不逊已经成为习惯,我受到不尊重 ...


算啦,兄弟。
我知道你是很认真的,但是正如刚才有位兄弟说的,你也必须接受有不认真,故意开玩笑的人在这里的。
这是事实,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比都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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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fcl 该用户已被删除
1231#
发表于 2005-5-18 15: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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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2#
发表于 2005-5-18 15:1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56


我从来对我说过的话负责。当然不包括断章取义的引用。

至于你说的“有的人就是骂了也活该”呢,那就要看是谁去界定谁属于“有的人”,谁又不属于“有的人”了。
而且谁又有权去界定的 ...


呵呵,谢谢你在另一页里面说得这些话,可能有的人不以为然,因为他们已经习惯自以为是的理所当然,习惯这样那样表达“直接”的方式
但是我很感谢你还是说出了这些话--是谁去界定谁属于“有的人”,谁又不属于“有的人”了。而且谁又有权去界定的 ...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5:02


算啦,兄弟。
我知道你是很认真的,但是正如刚才有位兄弟说的,你也必须接受有不认真,故意开玩笑的人在这里的。
这是事实,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比都必须接受。


呵呵,似乎现在突然一下子安静下来了。。。
你说的有道理,这里太多不认真以及喜欢开玩笑的人。。。
也许应该放轻松些,不用那么去介怀,毕竟,认真的人跟不认真的人不站在同一跑道内。。。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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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ly 该用户已被删除
1233#
发表于 2005-5-18 15: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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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发表于 2005-5-18 15:42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58


老兄,这种人不必去理他的,让他自己去做自己的“明白人”好了。


做个投票看看,看哪种说法有更多人支持。

多说也没什么用。  为什么都说做JS不容易,为什么,如果出了问题可以把责任推个干净,那做JS太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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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5#
发表于 2005-5-18 15:45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wolfly at 2005-5-18 15:31
武汉鸭所谓的诉诸法律根本就是个幌子!明知道远在上海的买家不可能跑到武汉来打官司,他深知中国目前打官司这一套东西有多么多么的麻烦,所以所谓的诉诸法律,其结果武汉鸭是一清二 ...


兄弟你忘了,还有N多似OC才是硬道理这类热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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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
发表于 2005-5-18 15:4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wolfly at 2005-5-18 15:31
武汉鸭所谓的诉诸法律根本就是个幌子!明知道远在上海的买家不可能跑到武汉来打官司,他深知中国目前打官司这一套东西有多么多么的麻烦,所以所谓的诉诸法律,其结果武汉鸭是一清二 ...


:thumbsup:有几位同学连什么叫责任都不清楚啊,如果他们是MM倒是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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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ly 该用户已被删除
1237#
发表于 2005-5-18 15:5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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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8#
发表于 2005-5-18 16:00 | 只看该作者
JS就是淫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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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
发表于 2005-5-18 16:02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wolfly at 2005-5-18 15:31
武汉鸭所谓的诉诸法律根本就是个幌子!明知道远在上海的买家不可能跑到武汉来打官司,他深知中国目前打官司这一套东西有多么多么的麻烦,所以所谓的诉诸法律,其结果武汉鸭是一清二 ...

这样吧,大家集资去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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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
发表于 2005-5-18 16:05 | 只看该作者
晕!这人也被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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