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PUR爱换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搜索
楼主: parhelia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武汉伢 已经就地正法,被骗的网友请尽快告知详细过程,联合通缉。

[复制链接]
1181#
发表于 2005-5-18 13:4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realhyg at 2005-5-18 13:38


看了你上面的种种的言论,我一定要骂人了,版主可以删我ID。

“”“”狗日的,全论坛就你是明白人?“”“”

这位兄台看起来比我还直接:sweatingbullets: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82#
发表于 2005-5-18 13:49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38


看过了,说是那800元还不够给律师费的那个回贴吧?

我也说过了,其实这件事争到现在,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争的无非是一口气,一个“理”字而已。

既然闹得这么僵,双方都不好下台,还不如直接上法院争 ...

就算看过了也是没看完整或是没仔细看。。。。。。
去法院,法院不会接受的,肯定是要先立案。。。一立案又碰到标的问题。。。。。
所以这才是我说的卖家现在为什么会肆无忌惮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83#
发表于 2005-5-18 13:50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tmpdc at 2005-5-18 13:43


人家只是支持走司法途径,YHZ的表达已经很清楚了。
骂人是不支持的,无助于事情的解决。。


我就是讨厌自以为是的人,好像除了他其他人都是白痴。看这几段:

“GZ上面现在有一股风气了:
如果出了纠纷,帮助买家的就是英雄,即使他问候了别人的祖宗十八代也是好汉一条。
如果有谁不幸的发表了一两篇略有偏帮卖家的话,那么它就是js、mj………
而且ytmpdc似乎也没怎么偏帮卖家吧?

于是乎,每个人为了明哲保身,为了显示自己正义的形象,一上来就破口大骂,无所不用极。
文 化 大 革 命 的时候,人人都是这么做的。
我原本以为这种极不正常的的心理扭曲已经在当代中国不复存在了,
没想到居然还在这里热火朝天的发展着………

呜呼……… ”
“说得好,你们开的本来就是““是非不分黑白不管”座谈会”的呀。
你们可以参加,我为什么不可以参加? ”
“铁干的极端的当然是极少数。
但是可怕的是如果这种风气一旦形成,那么人人为了自保,便会在不自觉中成为了帮凶。

当初的文 革不也是极少数人带头闹起来的吗? ”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84#
发表于 2005-5-18 13:5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47

这位兄台看起来比我还直接:sweatingbullets:


呵呵,原来在这里“直接”就是破口大骂的意思吗?

那好,那我也就不妨“直接”一下上面的那位“明白人”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85#
发表于 2005-5-18 13:5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44

我骂你当然和讨论有关了,不是你一开始那通狗屁言论,我会来骂你么?凡事有因果,那是那句话,骂你也是活该。

你究竟懂不懂得尊重人?

你一而再再而三的说因为我的言论而骂我,而且觉得理所当然,是么?
自始至终,我有回骂过你一句?
不懂得尊重人的人也配讲道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86#
发表于 2005-5-18 13:53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41


如果有证据,那就不用吵那么久了。
这件事到目前为止也是800而已,和yt相比,那是小儿科了。

问题是现在双方手上都没有一点证据。
至于举证的问题,那就谁提出谁举证嘛

唉,,,,有点法律常识再回来谈举证问题吧。你真的适合去参加戈壁的座谈会,不合适在抗打击培训班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87#
发表于 2005-5-18 13:53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51


呵呵,原来在这里“直接”就是破口大骂的意思吗?

那好,那我也就不妨“直接”一下上面的那位“明白人”吧。

这也是有针对性的,要看实际情况,有的人就是骂了也活该。
所以请大家发表任何言论都要负责,至少把事件的完整情况了解清楚透彻了再来发表意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88#
发表于 2005-5-18 13:53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49

就算看过了也是没看完整或是没仔细看。。。。。。
去法院,法院不会接受的,肯定是要先立案。。。一立案又碰到标的问题。。。。。
所以这才是我说的卖家现在为什么会肆无忌惮


这就是我没弄明白的了,这是民事纠纷,也要立案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89#
发表于 2005-5-18 13:54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斑竹的封杀,早就觉得这小子不厚道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90#
发表于 2005-5-18 13:54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realhyg at 2005-5-18 13:50


我就是讨厌自以为是的人,好像除了他其他人都是白痴。看这几段:

“GZ上面现在有一股风气了:
如果出了纠纷,帮助买家的就是英雄,即使他问候了别人的祖宗十八代也是好汉一条。
如果有谁不幸的发表了一两 ...


“。。。自以为是的人,好像除了他其他人都是白痴。”
似乎辩论的双方,都是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吧?
别人讲道理,你却骂人,你觉得应该?谁给你这个权利?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91#
发表于 2005-5-18 13:5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13:51

你究竟懂不懂得尊重人?

你一而再再而三的说因为我的言论而骂我,而且觉得理所当然,是么?
自始至终,我有回骂过你一句?
不懂得尊重人的人也配讲道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92#
发表于 2005-5-18 13:5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53

这也是有针对性的,要看实际情况,有的人就是骂了也活该。
所以请大家发表任何言论都要负责,至少把事件的完整情况了解清楚透彻了再来发表意见。


我从来对我说过的话负责。当然不包括断章取义的引用。

至于你说的“有的人就是骂了也活该”呢,那就要看是谁去界定谁属于“有的人”,谁又不属于“有的人”了。
而且谁又有权去界定的问题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93#
发表于 2005-5-18 13:5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13:51

你究竟懂不懂得尊重人?

你一而再再而三的说因为我的言论而骂我,而且觉得理所当然,是么?
自始至终,我有回骂过你一句?
不懂得尊重人的人也配讲道理?

借用黑衣的一句话,终点又回到起点咯
还是那句话,不懂讲道理或者是讲狗屁道理的,本来就不需要尊重,既然不需要尊重了就更不用去讲道理了,这么浅显的道理恐怕小孩子都了解,难道你不了解?
你自己都说了,你自己话说的不好被人抓了话柄,那我说你不是活该是什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94#
发表于 2005-5-18 13:5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发的平邮,武汉伢提供单据,
则由邮局举证,买家有没有收到货,
如果发的平信,武汉伢则要提供确实发出的证剧,
当然,即便武汉伢提供了发出的证据,
邮局也会以不合法为由拒绝赔偿,
而买家应该很容易提供他打款的凭证和QQ聊天记录。

所以说,武汉伢走司法途径也是很背动的,
他想做什么??
1。想以走司法途径吓退买家,进而使买家接受他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2。能够证明自己确实发过东西,希望邮局作出赔偿。
3。走司法途径,让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4。仅仅是一个平台,证明自己确实以他所说的方式发了货,以洗脱PZ之名。
智商有限,只能分析到这些,请各位继续。人身攻击无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95#
发表于 2005-5-18 13:58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13:54


“。。。自以为是的人,好像除了他其他人都是白痴。”
似乎辩论的双方,都是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吧?
别人讲道理,你却骂人,你觉得应该?谁给你这个权利?


老兄,这种人不必去理他的,让他自己去做自己的“明白人”好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96#
发表于 2005-5-18 13:59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53


这就是我没弄明白的了,这是民事纠纷,也要立案吗?

打款买货,货没收到,这上法院会归在民事纠纷?。。。。。。。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97#
发表于 2005-5-18 14:02 | 只看该作者
errorfw yhz两位兄弟,就事论事,
不要谈到太多事情以外的东西。
有其它想法可以重新开贴,在这里争论是不智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98#
发表于 2005-5-18 14:05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59

打款买货,货没收到,这上法院会归在民事纠纷?。。。。。。。

:sweatingbullets:如果是买家或者律师上法庭的话,,,确实是民事纠纷,,应该属于经济纠纷,《合同法》管辖。如果按照PZ的性质报警,最后立案的话,就是刑事案件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199#
发表于 2005-5-18 14:0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tmpdc at 2005-5-18 13:57
如果发的平邮,武汉伢提供单据,
则由邮局举证,买家有没有收到货,
如果发的平信,武汉伢则要提供确实发出的证剧,
当然,即便武汉伢提供了发出的证据,
邮局也会以不合法为由拒绝赔偿,
而买家应该很容易提 ...


从我个人感觉来说,
在这件事上卖家一开始就没打算逃避自己的责任。
他所不服气的,只是责任的多少而已。也就是不想全部自己背了。

但是双方一开始就没有积极主动的相互接触和调解,
再加上旁观者的起哄和“明白人”的谩骂,
使得事情越闹越僵,最终导致无法收拾的局面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00#
发表于 2005-5-18 14:0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58


老兄,这种人不必去理他的,让他自己去做自己的“明白人”好了。


由于各人的立场,学识,为人,思考问题的方式不尽相同,
你要充许别人有不同的观点,你也要接受(至少不能拒绝别人表达吧)别人的观点。
你完整的表达了你的立场就好了,管他别人说MJ呀SB呀什么的,
如果别人能够证明你是,你就得接受这些,不管你愿不愿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广告投放或合作|网站地图|处罚通告|

GMT+8, 2026-1-18 14:32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POPPUR.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