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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rhe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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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伢 已经就地正法,被骗的网友请尽快告知详细过程,联合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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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发表于 2005-5-18 13:30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23

说的很好。
那你就不认为卖家说的报警上法院不是一种托词?别忘了标的是多少,卖家是很清楚的所以他才那么肆无忌惮,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
另外,是不是PZ本来也没人定义过(当然不排除之前有些网友处于 ...


我的确不认为这是一种托词,标的小就不能打官司了吗?
索赔1元的官司近来也不少吧?要的就是这个理而已。

只与“死猪不怕开水烫”嘛,呵呵,
从蒙古人的角度来说,文天祥誓死不降也不正是如此吗?

我似乎没有人味“你说过他是pz”,我指的是普遍现象而言的。
如有冒犯,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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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
发表于 2005-5-18 13:33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30


我的确不认为这是一种托词,标的小就不能打官司了吗?
索赔1元的官司近来也不少吧?要的就是这个理而已。

只与“死猪不怕开水烫”嘛,呵呵,
从蒙古人的角度来说,文天祥誓死不降也不 ...

嗯,关于这个报警或打官司的过程,之前的回帖里已经有网友写清楚过了,要么就是你没自己看完整回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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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发表于 2005-5-18 13:34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24


我不否认这个事实,我也不否认在这件事上卖家要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你们说到要卖家承担全部责任的话,那么就必须先证明他是有意为之。(类比于故意杀人)
但是如果他是无意为之(类比于过失杀人),那么从 ...

这个证明必须有卖家出,在法律上也是如此。另外,法律上有“零口供”的说法吧?在事实清楚逻辑合理,证据可连环印证的情况下,,,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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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
发表于 2005-5-18 13:3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27

你说了那么多无非还是那些无赖的说法,懒得理你。我要说的,在你这段言论发出来后别人几个回帖里说的话都说了。


我觉得说得很在理呀,
不过把事情搞复杂了,
全额退款,或者补发内存,
武汉伢还要对所所说话道歉(当然这取决于他自己,有几句骂人的话,不知道编辑掉没),
不管是走邮政,走司法,不关买家什么事。
再有,也希望买家能抱着积极协商解决的态度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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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
发表于 2005-5-18 13:38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33

嗯,关于这个报警或打官司的过程,之前的回帖里已经有网友写清楚过了,要么就是你没自己看完整回帖了


看过了,说是那800元还不够给律师费的那个回贴吧?

我也说过了,其实这件事争到现在,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争的无非是一口气,一个“理”字而已。

既然闹得这么僵,双方都不好下台,还不如直接上法院争回来呢。
而且赢的那方可以要求额外的索赔嘛。

既然认为自己在理,又非争不可,又为什么怕着怕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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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
发表于 2005-5-18 13:38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30


我的确不认为这是一种托词,标的小就不能打官司了吗?
索赔1元的官司近来也不少吧?要的就是这个理而已。

只与“死猪不怕开水烫”嘛,呵呵,
从蒙古人的角度来说,文天祥誓死不降也不 ...


看了你上面的种种的言论,我一定要骂人了,版主可以删我ID。

“”“”狗日的,全论坛就你是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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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
发表于 2005-5-18 13:38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29

:huh:
来自 湖北人在深圳
如果这句不是乱写的,那你一定不是刚才QQ上和我讨论的那个。。。。。
那你是谁?

PS:既然你自己BS自己了,我也不多说什么了。


我不是在qq上跟你讨论的

PS,我bs自己的地方是自己没有好好组织语言,没有一开始就把心里所想讲个一清二楚以至落下把柄。
那段话,你要理解为“无赖”的说法我也没办法,至于我之所以会写上那句话,在前面的那个帖子里面有解释。
另外,通过你的发言,觉得你的理解能力很有问题,有些东西不知道你是真的理解不了还是故意忽略?
再者,说服不了对方并不是骂人的理由,因为你骂过我,所以你应该为你对我的不尊重向我道歉?这与讨论无关,明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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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
发表于 2005-5-18 13:39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tmpdc at 2005-5-18 13:36


我觉得说得很在理呀,
不过把事情搞复杂了,
全额退款,或者补发内存,
武汉伢还要对所所说话道歉(当然这取决于他自己,有几句骂人的话,不知道编辑掉没),
不管是走邮政,走司法,不关买家什么事。
再 ...

终点又回到起点,到现在我才发觉,哦...路过的人我早已忘记,经过的事已随风而去,驿动的心已渐渐平息,疲惫的我是否有缘和你相依
:sweatingbull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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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
发表于 2005-5-18 13:4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黑衣上帝 at 2005-5-18 13:34

这个证明必须有卖家出,在法律上也是如此。另外,法律上有“零口供”的说法吧?在事实清楚逻辑合理,证据可连环印证的情况下,,,嘿嘿,,,


如果有证据,那就不用吵那么久了。
这件事到目前为止也是800而已,和yt相比,那是小儿科了。

问题是现在双方手上都没有一点证据。
至于举证的问题,那就谁提出谁举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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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
发表于 2005-5-18 13:4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tmpdc at 2005-5-18 13:36


我觉得说得很在理呀,
不过把事情搞复杂了,
全额退款,或者补发内存,
武汉伢还要对所所说话道歉(当然这取决于他自己,有几句骂人的话,不知道编辑掉没),
不管是走邮政,走司法,不关买家什么事。
再 ...

这个我不想多说什么,一说肯定又是一大堆废话,看着就烦


PS:看得懂的总归看得懂,武汉伢同志长做生意的,连平邮和平信的区别都搞不懂,那还叫是一个网络JS嘛。。。。。。所以某人不要自己不懂就也认为别人也不懂。这句类似的话貌似前面有人已经说过了?唉。。。我又重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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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
发表于 2005-5-18 13:43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realhyg at 2005-5-18 13:38


看了你上面的种种的言论,我一定要骂人了,版主可以删我ID。

“”“”狗日的,全论坛就你是明白人?“”“”


人家只是支持走司法途径,YHZ的表达已经很清楚了。
骂人是不支持的,无助于事情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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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
发表于 2005-5-18 13:44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13:38


我不是在qq上跟你讨论的

PS,我bs自己的地方是自己没有好好组织语言,没有一开始就把心里所想讲个一清二楚以至落下把柄。
那段话,你要理解为“无赖”的说法我也没办法,至于我之所以会写上那句话,在前面 ...

我骂你当然和讨论有关了,不是你一开始那通狗屁言论,我会来骂你么?凡事有因果,那是那句话,骂你也是活该。

PS:我和黑衣开玩笑说BS自己理解能力,你就真的怀疑我的理解能力了?你真好骗啊: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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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
发表于 2005-5-18 13:47 | 只看该作者
水啊水
都是有技术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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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
发表于 2005-5-18 13:4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realhyg at 2005-5-18 13:38


看了你上面的种种的言论,我一定要骂人了,版主可以删我ID。

“”“”狗日的,全论坛就你是明白人?“”“”

这位兄台看起来比我还直接:sweatingbull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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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
发表于 2005-5-18 13:49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38


看过了,说是那800元还不够给律师费的那个回贴吧?

我也说过了,其实这件事争到现在,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争的无非是一口气,一个“理”字而已。

既然闹得这么僵,双方都不好下台,还不如直接上法院争 ...

就算看过了也是没看完整或是没仔细看。。。。。。
去法院,法院不会接受的,肯定是要先立案。。。一立案又碰到标的问题。。。。。
所以这才是我说的卖家现在为什么会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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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
发表于 2005-5-18 13:50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tmpdc at 2005-5-18 13:43


人家只是支持走司法途径,YHZ的表达已经很清楚了。
骂人是不支持的,无助于事情的解决。。


我就是讨厌自以为是的人,好像除了他其他人都是白痴。看这几段:

“GZ上面现在有一股风气了:
如果出了纠纷,帮助买家的就是英雄,即使他问候了别人的祖宗十八代也是好汉一条。
如果有谁不幸的发表了一两篇略有偏帮卖家的话,那么它就是js、mj………
而且ytmpdc似乎也没怎么偏帮卖家吧?

于是乎,每个人为了明哲保身,为了显示自己正义的形象,一上来就破口大骂,无所不用极。
文 化 大 革 命 的时候,人人都是这么做的。
我原本以为这种极不正常的的心理扭曲已经在当代中国不复存在了,
没想到居然还在这里热火朝天的发展着………

呜呼……… ”
“说得好,你们开的本来就是““是非不分黑白不管”座谈会”的呀。
你们可以参加,我为什么不可以参加? ”
“铁干的极端的当然是极少数。
但是可怕的是如果这种风气一旦形成,那么人人为了自保,便会在不自觉中成为了帮凶。

当初的文 革不也是极少数人带头闹起来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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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
发表于 2005-5-18 13:5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47

这位兄台看起来比我还直接:sweatingbullets:


呵呵,原来在这里“直接”就是破口大骂的意思吗?

那好,那我也就不妨“直接”一下上面的那位“明白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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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
发表于 2005-5-18 13:5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44

我骂你当然和讨论有关了,不是你一开始那通狗屁言论,我会来骂你么?凡事有因果,那是那句话,骂你也是活该。

你究竟懂不懂得尊重人?

你一而再再而三的说因为我的言论而骂我,而且觉得理所当然,是么?
自始至终,我有回骂过你一句?
不懂得尊重人的人也配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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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
发表于 2005-5-18 13:53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41


如果有证据,那就不用吵那么久了。
这件事到目前为止也是800而已,和yt相比,那是小儿科了。

问题是现在双方手上都没有一点证据。
至于举证的问题,那就谁提出谁举证嘛

唉,,,,有点法律常识再回来谈举证问题吧。你真的适合去参加戈壁的座谈会,不合适在抗打击培训班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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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
发表于 2005-5-18 13:53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51


呵呵,原来在这里“直接”就是破口大骂的意思吗?

那好,那我也就不妨“直接”一下上面的那位“明白人”吧。

这也是有针对性的,要看实际情况,有的人就是骂了也活该。
所以请大家发表任何言论都要负责,至少把事件的完整情况了解清楚透彻了再来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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