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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arhe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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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伢 已经就地正法,被骗的网友请尽快告知详细过程,联合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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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
发表于 2005-5-18 13:22 | 只看该作者
呵呵,红字的地方,可能你并没有理解。
底下那句“寒一个”,不知道有没有看到,没有被引入红字范围,可能被你忽略掉了吧。。。
我这句话的意思,是因为有人强调平信跟平邮的区别,并且强调这是一个多么浅显多么深入人心的区别。事实上呢?我想我应该不会是唯一一个会混淆这其中区别的。而且,假如卖家的本意不是诈骗,那么因为平信的发送第一步--将邮件投到邮箱--是没有邮政管理人员监督的,所以一旦卖家的误会是存在的,那么货物将是肯定毫无疑问的走上了邮政程序。

假如这一切发生,那么这里很多BS卖家的人,叫嚣卖家是骗子得人,觉得自己是否公道?

虽然卖家亏了钱,不过责任还是要负。想来卖家一定也是心里极度不爽。。。也许一开始买家没有要求平邮,也不会有那样的误会,也不会造成没有收到的结果。。。也许这也是卖家要求买家负一半责任的缘由吧--让买家负责这一点没有什么道理,不过可以猜测一下卖家的心理,从某些方面来说,也算正常。
记得最初闹得沸沸扬扬的时候,卖家到深圳有事,没有出现,于是论坛上骂声一片。。。呵呵,骂人的,bs人的人可能自己不觉的,也许还认为自己作对了,多么有正义感。但是正如我之前的帖子里面说得,这些言论,有多少是正面意义的,有多少是推动事情向好的方面发展的?
有人比喻为抓到小偷看热闹,但是现在目前的情况是,空有结果,没有定罪,嫌疑犯不是罪犯啊!因为网络的缘故,所以只能以删ID的方式去解决,但是事情的本质却没人去理会。假如真的是骗子,不能光删个ID就算--难道你们的正义感仅仅在于此么?有没有想过假如不是骗子,那么这里这么多得言论,那么言之凿凿的断定。。。。

卖家要求走司法途径,这一点比较让我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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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
发表于 2005-5-18 13:23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18


我没说过“一人一半”的话。
但是既然卖家主动要求报警,上法院。
那么我想,一切就交给法律程序处理好了。

卖家在这件事上做得显然不对,但是是不是pz那还不能下结论。
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虽然都要负责 ...

说的很好。
那你就不认为卖家说的报警上法院不是一种托词?别忘了标的是多少,卖家是很清楚的所以他才那么肆无忌惮,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
另外,是不是PZ本来也没人定义过(当然不排除之前有些网友处于义愤这样称呼过他),但在事件走向和过程里卖家表现出的出尔反尔,现在不想说他是PZ都难了。。。。。

PS:我就好象没说过他是PZ之类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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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发表于 2005-5-18 13:24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tmpdc at 2005-5-18 13:00


怎么?还转移阵地了?:lol:


呵呵,以前加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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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4#
发表于 2005-5-18 13:24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黑衣上帝 at 2005-5-18 13:19

但人被杀的事实是存在的吧?


我不否认这个事实,我也不否认在这件事上卖家要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你们说到要卖家承担全部责任的话,那么就必须先证明他是有意为之。(类比于故意杀人)
但是如果他是无意为之(类比于过失杀人),那么从量刑来说,显然要轻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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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
发表于 2005-5-18 13:2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tmpdc at 2005-5-18 13:08


不存在这个问题,就事论事。。
事情当是怎么样就怎么样。
如果是心胸狭隘之人,不堪与之为伍。呵呵。


呵呵,谢谢你的理解~:thumbsup:

之前发言只是打算简单说说自己的看法,并未深入研究,也未认真组织自己的言语,没想到发言第一贴被抓到把柄,呵呵,自己BS一下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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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
发表于 2005-5-18 13:27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13:22
呵呵,红字的地方,可能你并没有理解。
底下那句“寒一个”,不知道有没有看到,没有被引入红字范围,可能被你忽略掉了吧。。。
我这句话的意思,是因为有人强调平信跟平邮的区别,并且强调这是一个多么浅显多么 ...

你说了那么多无非还是那些无赖的说法,懒得理你。我要说的,在你这段言论发出来后别人几个回帖里说的话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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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
发表于 2005-5-18 13:29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13:24


呵呵,以前加过的

:huh:
来自 湖北人在深圳
如果这句不是乱写的,那你一定不是刚才QQ上和我讨论的那个。。。。。
那你是谁?

PS:既然你自己BS自己了,我也不多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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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
发表于 2005-5-18 13:30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23

说的很好。
那你就不认为卖家说的报警上法院不是一种托词?别忘了标的是多少,卖家是很清楚的所以他才那么肆无忌惮,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
另外,是不是PZ本来也没人定义过(当然不排除之前有些网友处于 ...


我的确不认为这是一种托词,标的小就不能打官司了吗?
索赔1元的官司近来也不少吧?要的就是这个理而已。

只与“死猪不怕开水烫”嘛,呵呵,
从蒙古人的角度来说,文天祥誓死不降也不正是如此吗?

我似乎没有人味“你说过他是pz”,我指的是普遍现象而言的。
如有冒犯,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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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
发表于 2005-5-18 13:33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30


我的确不认为这是一种托词,标的小就不能打官司了吗?
索赔1元的官司近来也不少吧?要的就是这个理而已。

只与“死猪不怕开水烫”嘛,呵呵,
从蒙古人的角度来说,文天祥誓死不降也不 ...

嗯,关于这个报警或打官司的过程,之前的回帖里已经有网友写清楚过了,要么就是你没自己看完整回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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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
发表于 2005-5-18 13:34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24


我不否认这个事实,我也不否认在这件事上卖家要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你们说到要卖家承担全部责任的话,那么就必须先证明他是有意为之。(类比于故意杀人)
但是如果他是无意为之(类比于过失杀人),那么从 ...

这个证明必须有卖家出,在法律上也是如此。另外,法律上有“零口供”的说法吧?在事实清楚逻辑合理,证据可连环印证的情况下,,,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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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
发表于 2005-5-18 13:36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27

你说了那么多无非还是那些无赖的说法,懒得理你。我要说的,在你这段言论发出来后别人几个回帖里说的话都说了。


我觉得说得很在理呀,
不过把事情搞复杂了,
全额退款,或者补发内存,
武汉伢还要对所所说话道歉(当然这取决于他自己,有几句骂人的话,不知道编辑掉没),
不管是走邮政,走司法,不关买家什么事。
再有,也希望买家能抱着积极协商解决的态度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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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
发表于 2005-5-18 13:38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33

嗯,关于这个报警或打官司的过程,之前的回帖里已经有网友写清楚过了,要么就是你没自己看完整回帖了


看过了,说是那800元还不够给律师费的那个回贴吧?

我也说过了,其实这件事争到现在,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争的无非是一口气,一个“理”字而已。

既然闹得这么僵,双方都不好下台,还不如直接上法院争回来呢。
而且赢的那方可以要求额外的索赔嘛。

既然认为自己在理,又非争不可,又为什么怕着怕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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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
发表于 2005-5-18 13:38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hz at 2005-5-18 13:30


我的确不认为这是一种托词,标的小就不能打官司了吗?
索赔1元的官司近来也不少吧?要的就是这个理而已。

只与“死猪不怕开水烫”嘛,呵呵,
从蒙古人的角度来说,文天祥誓死不降也不 ...


看了你上面的种种的言论,我一定要骂人了,版主可以删我ID。

“”“”狗日的,全论坛就你是明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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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
发表于 2005-5-18 13:38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炽天使 at 2005-5-18 13:29

:huh:
来自 湖北人在深圳
如果这句不是乱写的,那你一定不是刚才QQ上和我讨论的那个。。。。。
那你是谁?

PS:既然你自己BS自己了,我也不多说什么了。


我不是在qq上跟你讨论的

PS,我bs自己的地方是自己没有好好组织语言,没有一开始就把心里所想讲个一清二楚以至落下把柄。
那段话,你要理解为“无赖”的说法我也没办法,至于我之所以会写上那句话,在前面的那个帖子里面有解释。
另外,通过你的发言,觉得你的理解能力很有问题,有些东西不知道你是真的理解不了还是故意忽略?
再者,说服不了对方并不是骂人的理由,因为你骂过我,所以你应该为你对我的不尊重向我道歉?这与讨论无关,明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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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
发表于 2005-5-18 13:39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tmpdc at 2005-5-18 13:36


我觉得说得很在理呀,
不过把事情搞复杂了,
全额退款,或者补发内存,
武汉伢还要对所所说话道歉(当然这取决于他自己,有几句骂人的话,不知道编辑掉没),
不管是走邮政,走司法,不关买家什么事。
再 ...

终点又回到起点,到现在我才发觉,哦...路过的人我早已忘记,经过的事已随风而去,驿动的心已渐渐平息,疲惫的我是否有缘和你相依
:sweatingbull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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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6#
发表于 2005-5-18 13:4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黑衣上帝 at 2005-5-18 13:34

这个证明必须有卖家出,在法律上也是如此。另外,法律上有“零口供”的说法吧?在事实清楚逻辑合理,证据可连环印证的情况下,,,嘿嘿,,,


如果有证据,那就不用吵那么久了。
这件事到目前为止也是800而已,和yt相比,那是小儿科了。

问题是现在双方手上都没有一点证据。
至于举证的问题,那就谁提出谁举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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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
发表于 2005-5-18 13:41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ytmpdc at 2005-5-18 13:36


我觉得说得很在理呀,
不过把事情搞复杂了,
全额退款,或者补发内存,
武汉伢还要对所所说话道歉(当然这取决于他自己,有几句骂人的话,不知道编辑掉没),
不管是走邮政,走司法,不关买家什么事。
再 ...

这个我不想多说什么,一说肯定又是一大堆废话,看着就烦


PS:看得懂的总归看得懂,武汉伢同志长做生意的,连平邮和平信的区别都搞不懂,那还叫是一个网络JS嘛。。。。。。所以某人不要自己不懂就也认为别人也不懂。这句类似的话貌似前面有人已经说过了?唉。。。我又重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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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
发表于 2005-5-18 13:43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realhyg at 2005-5-18 13:38


看了你上面的种种的言论,我一定要骂人了,版主可以删我ID。

“”“”狗日的,全论坛就你是明白人?“”“”


人家只是支持走司法途径,YHZ的表达已经很清楚了。
骂人是不支持的,无助于事情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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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
发表于 2005-5-18 13:44 | 只看该作者
Originally posted by errorfw at 2005-5-18 13:38


我不是在qq上跟你讨论的

PS,我bs自己的地方是自己没有好好组织语言,没有一开始就把心里所想讲个一清二楚以至落下把柄。
那段话,你要理解为“无赖”的说法我也没办法,至于我之所以会写上那句话,在前面 ...

我骂你当然和讨论有关了,不是你一开始那通狗屁言论,我会来骂你么?凡事有因果,那是那句话,骂你也是活该。

PS:我和黑衣开玩笑说BS自己理解能力,你就真的怀疑我的理解能力了?你真好骗啊: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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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
发表于 2005-5-18 13:47 | 只看该作者
水啊水
都是有技术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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